淺談對《政府采購法》有關限制語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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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4月21日
凸顯靈性
《政府采購法》在明確的法律概念之前或之后,添加了一些限制語,使本來意義相對明確的概念由此變得不清晰了。如該法第二條“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和第五十二條中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quán)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中的“以內(nèi)”表示;第二條中的“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和第二十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的“以外”;第三十八條“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和第四十條“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中的“以上”等等。
以上這類附加詞雖然較模糊但卻使語義范圍擴大,具備改變范疇成員隸屬寬泛程度的功能。這是因為:法律事實每天都在發(fā)生,內(nèi)容各不相同。對于各種在空間、時間或結(jié)構(gòu)上互相關聯(lián)的法律事實,立法者根本無法逐個加以分界、歸類以范疇化。明智的方法是立法者把其他學科的現(xiàn)有范疇借用過來,作為法律概念或法律術語,以構(gòu)成網(wǎng)絡狀的模糊立法語言。法學專家梁慧星認為“實際上不可能對所有的東西進行定義,因為,這樣必然導致循環(huán)定義。”一方面,循環(huán)定義是一個假設人們首先理解定義中某一定義解釋的定義。這種定義方法看似有用,但實際上卻會引發(fā)定義謬論,不宜采用,如先定義“松樹是會長出松果的樹木”,又定義“松果是長自松樹的果實”。另一方面,即使“概念”本身也是不能定義的基礎概念,換句話說不能用用概念解釋概念,因為這類詞語本身又需要進一步的語義上的闡釋,而用來闡釋的其他詞語在詞典的別處又可發(fā)現(xiàn)別樣的解釋,這個過程可以有始無終。美國法學專家威廉.阿爾斯頓認為“當人們著手使某一術語更加精確時,結(jié)果發(fā)現(xiàn),他們用來消除所論及的模糊的那個術語本身又是模糊的?!币虼?,過分追求明確,法律會猶如一潭死水,恰當運用模糊,法律則獲得一種靈性。
暗藏玄機
我國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也同樣得到體現(xiàn)了以上幾個方面的模糊立法語言,給執(zhí)法者留下相對自由裁量的空間。當然,即便在這種相對自由的空間里,法官適用規(guī)則的過程不會像家庭主婦在“模糊程序”的電飯煲上按鍵那樣簡單,但原理是一樣的:既被限定在一定法律規(guī)范內(nèi)清理民商事糾紛、界定刑事罪與非罪的邊界,又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可以在多種可能解釋和可供采用的推理途徑中做出裁決,以保持審判結(jié)果與正義之間的相互和諧。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約定俗成的原因,在使用以上限制詞語時有其特定的范圍。以“以上”、“以下”兩個語言形式的使用為例,從上古漢語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幾千年?,F(xiàn)代漢語的“以上”和“以下”就是從古代漢語繼承下來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出現(xiàn)頻率越來越高,已經(jīng)成了法律法規(guī)、文件規(guī)章和經(jīng)濟金融、郵政電信、財會稅務、新聞媒體等必不可少的詞語。一是作表達范圍使用,如“中級職稱以上”,二是表達概數(shù),“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三是表達方位,如“四樓以下”。從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所謂“中級職稱”以上,肯定包含有“中級職稱”本身,“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肯定包含100萬元本身,“四樓以下”肯定也包括了四樓本身,這是作為使用漢語的人們最基本的通常規(guī)律。不需要再作特定的限制性設置,如果將“中級職稱以上”寫成“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職稱)”,語句不精煉,顯得很羅嗦,也不符合約定俗成的語言使用習慣。
以上約定俗成的模糊借用到了我國的法律范疇?!睹穹ㄍ▌t》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缎谭ā返诰攀艞l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庇纱丝梢酝茢啵悍蓷l文中的“以上”、“以下”,是常見的表范圍用語,其含義是包含本數(shù)或本級。
清源正本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非常明確,法院審理案件應該以法律為準繩,不是以法學理論為準繩。因此,在看待任何法律問題時,必須從法律制訂機關、法律位階和法律的包容性等方面進行考察。不能就法論法?!墩少彿ā肥顷P于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工程、服務和貨物中的過程的一部關系調(diào)整的法律。法律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政府采購及其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符合《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焙偷谌龡l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的規(guī)定,同時要認清楚《民法通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通過的一部法律,而《政府采購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的一部法律,根據(jù)《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的權(quán)限是(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quán)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shù)姆??!睆亩梢钥闯鋈珖嗣翊泶髸朴喌姆尚拭黠@高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訂的法律。那么《政府采購法》中已經(jīng)標明或者類似的限制性詞語是否包含本數(shù),則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和我國法律普遍存在的規(guī)定予以解釋,這是必須認真對待的一個重要的法律常識問題。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
《政府采購法》在明確的法律概念之前或之后,添加了一些限制語,使本來意義相對明確的概念由此變得不清晰了。如該法第二條“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和第五十二條中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quán)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中的“以內(nèi)”表示;第二條中的“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和第二十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的“以外”;第三十八條“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和第四十條“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中的“以上”等等。
以上這類附加詞雖然較模糊但卻使語義范圍擴大,具備改變范疇成員隸屬寬泛程度的功能。這是因為:法律事實每天都在發(fā)生,內(nèi)容各不相同。對于各種在空間、時間或結(jié)構(gòu)上互相關聯(lián)的法律事實,立法者根本無法逐個加以分界、歸類以范疇化。明智的方法是立法者把其他學科的現(xiàn)有范疇借用過來,作為法律概念或法律術語,以構(gòu)成網(wǎng)絡狀的模糊立法語言。法學專家梁慧星認為“實際上不可能對所有的東西進行定義,因為,這樣必然導致循環(huán)定義。”一方面,循環(huán)定義是一個假設人們首先理解定義中某一定義解釋的定義。這種定義方法看似有用,但實際上卻會引發(fā)定義謬論,不宜采用,如先定義“松樹是會長出松果的樹木”,又定義“松果是長自松樹的果實”。另一方面,即使“概念”本身也是不能定義的基礎概念,換句話說不能用用概念解釋概念,因為這類詞語本身又需要進一步的語義上的闡釋,而用來闡釋的其他詞語在詞典的別處又可發(fā)現(xiàn)別樣的解釋,這個過程可以有始無終。美國法學專家威廉.阿爾斯頓認為“當人們著手使某一術語更加精確時,結(jié)果發(fā)現(xiàn),他們用來消除所論及的模糊的那個術語本身又是模糊的?!币虼?,過分追求明確,法律會猶如一潭死水,恰當運用模糊,法律則獲得一種靈性。
暗藏玄機
我國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也同樣得到體現(xiàn)了以上幾個方面的模糊立法語言,給執(zhí)法者留下相對自由裁量的空間。當然,即便在這種相對自由的空間里,法官適用規(guī)則的過程不會像家庭主婦在“模糊程序”的電飯煲上按鍵那樣簡單,但原理是一樣的:既被限定在一定法律規(guī)范內(nèi)清理民商事糾紛、界定刑事罪與非罪的邊界,又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可以在多種可能解釋和可供采用的推理途徑中做出裁決,以保持審判結(jié)果與正義之間的相互和諧。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約定俗成的原因,在使用以上限制詞語時有其特定的范圍。以“以上”、“以下”兩個語言形式的使用為例,從上古漢語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幾千年?,F(xiàn)代漢語的“以上”和“以下”就是從古代漢語繼承下來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出現(xiàn)頻率越來越高,已經(jīng)成了法律法規(guī)、文件規(guī)章和經(jīng)濟金融、郵政電信、財會稅務、新聞媒體等必不可少的詞語。一是作表達范圍使用,如“中級職稱以上”,二是表達概數(shù),“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三是表達方位,如“四樓以下”。從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所謂“中級職稱”以上,肯定包含有“中級職稱”本身,“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肯定包含100萬元本身,“四樓以下”肯定也包括了四樓本身,這是作為使用漢語的人們最基本的通常規(guī)律。不需要再作特定的限制性設置,如果將“中級職稱以上”寫成“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職稱)”,語句不精煉,顯得很羅嗦,也不符合約定俗成的語言使用習慣。
以上約定俗成的模糊借用到了我國的法律范疇?!睹穹ㄍ▌t》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缎谭ā返诰攀艞l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庇纱丝梢酝茢啵悍蓷l文中的“以上”、“以下”,是常見的表范圍用語,其含義是包含本數(shù)或本級。
清源正本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非常明確,法院審理案件應該以法律為準繩,不是以法學理論為準繩。因此,在看待任何法律問題時,必須從法律制訂機關、法律位階和法律的包容性等方面進行考察。不能就法論法?!墩少彿ā肥顷P于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工程、服務和貨物中的過程的一部關系調(diào)整的法律。法律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政府采購及其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符合《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焙偷谌龡l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的規(guī)定,同時要認清楚《民法通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通過的一部法律,而《政府采購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的一部法律,根據(jù)《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的權(quán)限是(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quán)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shù)姆??!睆亩梢钥闯鋈珖嗣翊泶髸朴喌姆尚拭黠@高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訂的法律。那么《政府采購法》中已經(jīng)標明或者類似的限制性詞語是否包含本數(shù),則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和我國法律普遍存在的規(guī)定予以解釋,這是必須認真對待的一個重要的法律常識問題。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