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處理決定還是公開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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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3月10日
--有感于《關于加大行政信息公開與監(jiān)督力度的提案》
兩會期間,九三學社中央在《關于加大行政信息公開與監(jiān)督力度的提案》中指出,政府信息公開是落實公民知情權這一重要憲法性權利的一種體現(xiàn),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提高政府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重要途徑,是增進公民對政府信任、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客觀要求,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長效機制的迫切要求,是充分發(fā)揮信息價值、更好地促進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基礎。記者認為,信息公開在政府采購中應進一步加強,尤其是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必須公開的信息,必須公開。
根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但《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通過調(diào)查卻了解到,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并沒有在媒體上公告。有的地方則是通過網(wǎng)絡媒體公布之后不久便匆匆“撤走”。據(jù)悉,相關部門之所以不愿意公開投訴處理結果,是擔心引起相關供應商的不滿而惹來更多的麻煩。
記者認為,無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出于何種原因,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都應當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因為公眾有知情權,知情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能被剝奪。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