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臺】
只剩一家“達標”供應商的競談項目該何去何從?
■ 吳小明
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更換采購方式的情形,但由于問題的復雜性,具體到個案時,一些經辦人員往往不知所措。希望下面這起案例分析能給業(yè)界同仁提供參考。
案情概述
某代理機構組織對醫(yī)療科研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只有兩家供應商投標。根據(jù)采購人申請,經財政部門同意,該項目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經談判小組評審,認定S公司的產品不能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于是,推薦Z公司為中標候選人。S公司提起質疑,因對代理機構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投訴。
投訴人S公司認為,其生產的產品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要求判定其為中標人,并提供了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問題引出
1.經公開招標只有兩家供應商投標,可否轉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2.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當只有一家投標人符合條件時,談判小組能否推薦其為中標候選人?
點評分析
首先,公開招標過程中,如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是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二是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四條明確,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74號令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74號令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最低數(shù)量可以為兩家。
其次,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當只有一家投標人符合條件時,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74號令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經查,本項目因公開招標不足3家,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在談判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認定S公司的產品不能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剩下一家,采購活動應當依法終止,但評標委員會卻繼續(xù)進行并推薦了中標候選人Z公司;采購代理機構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推薦,認定Z公司為中標候選人。
根據(jù)本案情形,當談判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不足兩家時,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不能直接推薦中標人。該案中,評標委員會、采購代理機構的做法違反了87號令第四十三條、74號令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最后,投訴人未能現(xiàn)場提供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檢測報告,也未能提供權威證明材料,認為其生產的產品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要求判定其為中標人,缺乏依據(jù)。
經查閱招標文件,其第四章明確要求“國內產品必須提供省級及以上計量檢測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主要參數(shù)的檢測報告原件(帶至招標現(xiàn)場備查),如為復印件須經公證”,該要求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投訴人未能現(xiàn)場提供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檢測報告,也未能提供權威證明材料,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談判小組認定投訴人的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并無不妥。
處理結果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事項不成立。
根據(jù)94號令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shù)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綜上,投訴人的投訴缺乏依據(jù)。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依法作出決定,駁回投訴人的投訴請求,認定本次評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