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不與正文部分相抵觸的條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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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9月22日
問:
九部委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2012版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的通用部分按文件規(guī)定應不加修改地引用,但2009版水利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交通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guī)定正文部分是可以增加的。
請問: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不與正文部分相抵觸的條款?
答:
唐廣慶:
九部委56號令《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應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的“申請人須知”(申請人須知前附表除外)、“資格審查辦法”(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行業(y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nèi)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否則抵觸內(nèi)容無效。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正文部分應全文引用,不能補充和細化。其目的就是防止招標人通過對招標文件正文部分的修改,使得招標文件成為“不平等條約”,即招標人的義務和責任修改成對投標人或承包人不利的條款。這就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正確的做法應對正文不加任何修改,全文納入。其中合同條款中“專用合同條款”可以結(jié)合行業(yè)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但是也不能與“通用合同條款”有抵觸。再結(ji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項目專用條款”,但也不能與“通用合同條款”正文有抵觸。所以合同格式為三部分組成:(1)專用合同條款;(2)通用合同條款;(3)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如有歧義,按此順序解釋。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
九部委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2012版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的通用部分按文件規(guī)定應不加修改地引用,但2009版水利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交通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guī)定正文部分是可以增加的。
請問: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不與正文部分相抵觸的條款?
答:
唐廣慶:
九部委56號令《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應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的“申請人須知”(申請人須知前附表除外)、“資格審查辦法”(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行業(y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nèi)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否則抵觸內(nèi)容無效。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正文部分應全文引用,不能補充和細化。其目的就是防止招標人通過對招標文件正文部分的修改,使得招標文件成為“不平等條約”,即招標人的義務和責任修改成對投標人或承包人不利的條款。這就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正確的做法應對正文不加任何修改,全文納入。其中合同條款中“專用合同條款”可以結(jié)合行業(yè)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但是也不能與“通用合同條款”有抵觸。再結(ji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項目專用條款”,但也不能與“通用合同條款”正文有抵觸。所以合同格式為三部分組成:(1)專用合同條款;(2)通用合同條款;(3)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如有歧義,按此順序解釋。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