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權利。這項工作看似簡單,但要做好其實不容易。如何合法選擇適合本單位工作需要的代理機構,其中大有學問。
首先,采購人必須弄清法律為委托采購代理劃定的范圍和提出的要求?!墩少彿ā返谑藯l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jīng)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由此可見,只有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才具備自行委托權。采購人不能斷章取義地利用后一條款的規(guī)定來規(guī)避政府集中采購,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其次,采購人必須委托有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不能隨意挑選其他社會上的招標代理機構。雖然《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表示"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給予了采購人充分的選擇權,但這種選擇也不是無限制的,采購人必須在具備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
我國政府采購操作主體主要有兩類,即依法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經(jīng)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自2009年起啟動甲級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2010年12月1日修訂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正式實施,自此采購代理機構認定工作更規(guī)范和有序。各地也依據(jù)此辦法確定了本省乙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必須在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經(jīng)認定的甲級采購代理機構和乙級采購代理機構之間自行選擇。
再次,采購人必須好中選優(yōu),委托符合自身工作需要的采購代理機構。具備代理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非常多,采購人可以適當引入競爭機制,選擇更符合本單位項目特點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各地的具體實踐過程中,有些采購單位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及市場條件,提高采購代理效果,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yōu)選擇一批業(yè)績、規(guī)模、信用及業(yè)務能力強的社會代理機構承擔本單位的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最后,在選定一家或幾家采購代理機構以后,采購人應通過委托代理協(xié)議,加強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和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約束。《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央單位按照自愿原則,可就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驗收等事項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xié)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xié)議,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采購人在確定采購代理機構時,也可以借鑒該做法,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權責明晰的代理協(xié)議,促使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更優(yōu)質(zhì)高效的服務。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