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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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8月17日
項目名稱:
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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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
威海市財政局文件
威財采〔2011〕5號
關于印發(fā)《威海市政府采購
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qū)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受理和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質疑人)提出質疑,被質疑人依法進行處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條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質疑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提出的疑問。
第三條 被質疑人處理質疑,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和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擾亂政府采購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質疑提起
第五條 供應商認為下列事項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ㄒ唬┎少徫募嬖谙拗菩浴A向性條款的;
?。ǘ┎少徫募窗匆?guī)定程序補充、澄清或修改的;
?。ㄈ┎少徣藛T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ㄋ模┎少彸绦蜻`反規(guī)定的;
?。ㄎ澹┎少彯斒氯酥g存在串通行為的;
?。┢渌烫峁┨摷儋Y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七)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供應商的質疑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自獲得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
?。ǘΣ少忂^程提出質疑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遞交書面質疑函(見附件1),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和被質疑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ǘ┎少忢椖棵Q及項目編號;
?。ㄈ┚唧w的質疑事項和事實依據;
?。ㄋ模┨岢鲑|疑的日期。
質疑函應當署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質疑函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質疑函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八條 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ǘ┰谫|疑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質疑函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四)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時,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交供應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三章 質疑受理
第十條 被質疑人收到質疑函后,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審核。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質疑,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ㄒ唬┵|疑函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被質疑人應填寫質疑函補充通知書(見附件2),一次性告知供應商需要修改或補充的內容,并告知其在質疑有效期限內重新提交質疑函;
?。ǘ┕痰臅尜|疑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質疑人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1.不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2. 已超過質疑有效期限。
對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質疑,被質疑人自收到質疑函之日起即為受理,并開具收件回執(zhí)(見附件3)。
第四章 質疑處理
第十一條 被質疑人應當在受理質疑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所提出的質疑事項逐一作出明確的書面答復,填寫質疑答復函(見附件4)。答復的內容僅限于供應商所質疑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和法律規(guī)定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十二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好質疑處理工作,具體的委托事項以及權限等,應當在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中予以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人的委托權限范圍內處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第十三條 處理質疑過程中,被質疑人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質疑事項進行逐條調查核實, 并聽取供應商的陳述和申辯;復雜的項目可以組織項目的評審專家就質疑事項進行核實并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第三方專家出具獨立意見。
供應商、被質疑人以及與質疑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供應商拒絕配合被質疑人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質疑處理。被質疑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質疑事項。
第十五條 被質疑人對受理的質疑,經調查核實后,應分別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ㄒ唬┕坛坊刭|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ǘ┵|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質疑,并書面說明理由。
?。ㄈ┱J定采購文件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被質疑人應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及時修改采購文件,公告并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ㄋ模┱J定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質疑人應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宣布該項目終止,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宣布該項目終止,依法撤銷采購合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3.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由被質疑人按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質疑供應商對被質疑人的答復不滿意或者被質疑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被質疑人在質疑處理過程中,發(fā)現政府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在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及時予以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被質疑人應當駁回質疑,并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依照《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威財采〔2009〕3號)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ㄒ唬?nbsp;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ǘ┮荒陜热我陨腺|疑均查無實據的;
?。ㄈ┍毁|疑人對質疑事項查實并合理答復后,仍無理取鬧,造成不良影響的;
?。ㄋ模┢渌麗阂赓|疑情形。
第十九條 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合理合法的質疑事項,被質疑人不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答復,或者對質疑事項不進行逐一和認真的核查,造成供應商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采購人責任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屬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被質疑人的工作人員在處理質疑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質疑處理檔案是政府采購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被質疑人必須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質疑處理檔案應包括:質疑函、質疑函審查情況、取證情況、專家論證情況、質疑答復函以及其他與質疑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被質疑人受理質疑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質疑發(fā)生的鑒定等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二十三條 對在質疑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被質疑人及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質疑函(格式)
2. 質疑函補充通知書(格式)
3.質疑函收件回執(zhí)存根(格式)
4. 質疑答復函(格式)
來源: 威海市財政局
威財采〔2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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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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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受理和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質疑人)提出質疑,被質疑人依法進行處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條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質疑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提出的疑問。
第三條 被質疑人處理質疑,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和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擾亂政府采購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質疑提起
第五條 供應商認為下列事項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ㄒ唬┎少徫募嬖谙拗菩浴A向性條款的;
?。ǘ┎少徫募窗匆?guī)定程序補充、澄清或修改的;
?。ㄈ┎少徣藛T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ㄋ模┎少彸绦蜻`反規(guī)定的;
?。ㄎ澹┎少彯斒氯酥g存在串通行為的;
?。┢渌烫峁┨摷儋Y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七)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供應商的質疑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自獲得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
?。ǘΣ少忂^程提出質疑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遞交書面質疑函(見附件1),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和被質疑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ǘ┎少忢椖棵Q及項目編號;
?。ㄈ┚唧w的質疑事項和事實依據;
?。ㄋ模┨岢鲑|疑的日期。
質疑函應當署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質疑函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質疑函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八條 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ǘ┰谫|疑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質疑函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四)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時,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交供應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三章 質疑受理
第十條 被質疑人收到質疑函后,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審核。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質疑,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ㄒ唬┵|疑函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被質疑人應填寫質疑函補充通知書(見附件2),一次性告知供應商需要修改或補充的內容,并告知其在質疑有效期限內重新提交質疑函;
?。ǘ┕痰臅尜|疑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質疑人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1.不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2. 已超過質疑有效期限。
對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質疑,被質疑人自收到質疑函之日起即為受理,并開具收件回執(zhí)(見附件3)。
第四章 質疑處理
第十一條 被質疑人應當在受理質疑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所提出的質疑事項逐一作出明確的書面答復,填寫質疑答復函(見附件4)。答復的內容僅限于供應商所質疑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和法律規(guī)定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十二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好質疑處理工作,具體的委托事項以及權限等,應當在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中予以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人的委托權限范圍內處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第十三條 處理質疑過程中,被質疑人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質疑事項進行逐條調查核實, 并聽取供應商的陳述和申辯;復雜的項目可以組織項目的評審專家就質疑事項進行核實并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第三方專家出具獨立意見。
供應商、被質疑人以及與質疑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供應商拒絕配合被質疑人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質疑處理。被質疑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質疑事項。
第十五條 被質疑人對受理的質疑,經調查核實后,應分別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ㄒ唬┕坛坊刭|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ǘ┵|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質疑,并書面說明理由。
?。ㄈ┱J定采購文件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被質疑人應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及時修改采購文件,公告并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ㄋ模┱J定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質疑人應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宣布該項目終止,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宣布該項目終止,依法撤銷采購合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3.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由被質疑人按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質疑供應商對被質疑人的答復不滿意或者被質疑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被質疑人在質疑處理過程中,發(fā)現政府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在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及時予以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被質疑人應當駁回質疑,并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依照《威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威財采〔2009〕3號)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ㄒ唬?nbsp;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ǘ┮荒陜热我陨腺|疑均查無實據的;
?。ㄈ┍毁|疑人對質疑事項查實并合理答復后,仍無理取鬧,造成不良影響的;
?。ㄋ模┢渌麗阂赓|疑情形。
第十九條 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合理合法的質疑事項,被質疑人不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答復,或者對質疑事項不進行逐一和認真的核查,造成供應商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采購人責任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屬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被質疑人的工作人員在處理質疑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質疑處理檔案是政府采購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被質疑人必須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質疑處理檔案應包括:質疑函、質疑函審查情況、取證情況、專家論證情況、質疑答復函以及其他與質疑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被質疑人受理質疑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質疑發(fā)生的鑒定等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二十三條 對在質疑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被質疑人及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質疑函(格式)
2. 質疑函補充通知書(格式)
3.質疑函收件回執(zhí)存根(格式)
4. 質疑答復函(格式)
來源: 威海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