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小實務之“標后工作”系列談(五)
“這個問題別找我們公司,合同又不是我們公司和你們簽的?!比ツ昴甑祝呈∫患也少弳挝辉诼募s環(huán)節(jié)遇到問題時,找到聯(lián)合體中的一家供應商后,得到了這樣的答復。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據了解,在采購實踐中,采購活動結束前的合同簽訂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的問題不少:有的是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有的是在簽訂合同時,采購人與供應商雙方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有的是采購人代表私下向中標供應商提出某種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政府采購法》明確提出,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還進一步明確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
既然法律已經提出了明確要求,有關單位就必須按照規(guī)定去執(zhí)行,切忌抱著僥幸心理去率性而為。違規(guī)操作一旦被發(fā)現(xiàn),相關人員將難辭其咎。“賣的永遠都比買的精!”這句話在某種程度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供應商的便宜不容易占,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千萬不要因為一點蠅頭小利而影響了政府采購這項陽光事業(yè),同時也毀了自己的前程。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