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門。由于此辦法對投標人補充、修改以及撤回投標文件做了規(guī)定,因此,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一些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便疏于在招標文件中就投標人“補充、修改以及撤回投標文件”做細化規(guī)定。
事實上,投標人補充、修改和撤回投標文件還是應該在招標文件做細化規(guī)定的。因為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還要求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如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在招標文件中作相應規(guī)定,一旦遇到這樣的情況,處理起來就會比較棘手。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就因為在招標文件中未事先明確“開標后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如何處理”的問題,結果在開標后就有一投標人要求撤回投標文件。當得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將因此而不退投標保證金時,該投標人便怒了:“你們的招標文件又沒有規(guī)定,要不然我有病呀,退回干嘛?直接等著落標得了?!泵鎸ν稑巳说某庳?,代理機構有些難以應對。
筆者認為,在招標文件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對“投標以后、投標截止時間這期間投標人補充、修改和撤回投標文件”的處理措施做具體規(guī)定。如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投標以后,如果投標人提出書面修改和撤標要求,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招標機構者,招標機構可以接受;投標人修改投標文件的書面材料,需密封送達招標機構,同時應在封套上標明‘修改投標文件(并注明招標編號)’字樣;撤回投標應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正式文件通知招標機構”。
同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補充、修改和撤回投標文件是否可行”以及將產生怎樣的后果進行明示。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能再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如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求投標人就投標文件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不屬于對投標文件的補充和修改。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其授權代表簽字,并不得改變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開標后投標人若撤回投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將不予退還保證金?!?BR>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