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完一"個體化測序儀項目"的招標后,遭到了未中標供應商H公司的質疑。H公司在質疑中稱,此次采購是專為中標供應商S公司量身打造招標條件的,限制、排斥了自己參加投標,也排斥了其他潛在投標人,以達到違法采購進口產品的目的。采購代理機構卻表示,采購人在委托其采購進口產品時提供了財政部門批準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批文件,因此采購進口產品并不違法。
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H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H公司在投訴中稱,此次采購應采購國產品牌,因為國內的產品已經能滿足需求,但其提出質疑后,采購代理機構為S公司百般開脫,刻意回避"招標文件不僅確定了要采購進口產品,而且還確定了所采購產品的品牌"這個關鍵性問題。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采購代理機構辯稱:H公司在獲知S公司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后直至遞交投標文件之前未依法提出質疑,應視為認可招標文件的所有條款;采購代理機構接受了H公司的報名,在評標過程中也予以資格審查和標書符合性審查通過,并未進行限制和排斥;招標文件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根本不存在為S公司量身打造的問題。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查明,此次采購的招標文件評分內容中,設置"投標產品的質量及技術性能的先進性、實用性、完整性及對招標文件技術規(guī)格的滿足性"分值,"投標產品知名度以及采購人市場調研考察的認可度"分值,但未細化并明確具體的評分標準。根據評分表記錄,針對上述兩項,評標委員會對S公司的打分與給其他兩家投標供應商的打分相差極大。
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及《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規(guī)定及精神,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允許采購進口產品,并不是僅允許采購進口產品,更不允許傾向于采購某具體品牌的進口產品,中標人及其中標產品應按政府采購程序、根據評標委員會客觀、獨立的評分結果確定。此次采購的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設備為原裝進口產品,在招標文件分值設置上又存在相當大分值的主觀評分項,未明確具體的評分標準,違反了《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第四點關于"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的規(guī)定,且結合評分結果情況來看,本項目評審人員對中標產品具有比較明顯的傾向性,對其他產品評分不夠公平、不夠公正,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
因此,財政部門最終認定,本項目采購結果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1.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是否就可以限制國貨?2.采購進口產品是否可以指定特定的品牌?3.招標文件可否只設分值不設評分標準?
專家點評
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
因此,上述采購中,無論是采購代理機構還是采購人都不能排斥、歧視能滿足采購需求的國內企業(yè)投標。值得一提的還有,即便是完全采購進口產品,也必須遵守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的規(guī)定,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上述采購中,招標文件的分值設置籠統(tǒng),評標委員會打分存在傾向都是導致投訴的罪魁禍首,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應引以為戒。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當堅持有利于本國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yōu)先購買向我方轉讓技術、提供培訓服務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
第七條 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國際招標有關辦法執(zhí)行。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五、關于采購執(zhí)行問題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guī)定。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采購活動組織開始后才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采購活動,屬于違規(guī)行為。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四、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后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萬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