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救濟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采購活動過程中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的規(guī)定而侵犯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請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予以補救、糾正的法律制度。從理論和制度定義考察,政府采購救濟制度應包括澄清、質疑、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監(jiān)督(信訪、舉報)和社會監(jiān)督等不同層面、多個環(huán)節(jié)。
政府采購救濟制度一頭連著維護政府采購制度的公平正義,一頭連著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由于政府采購救濟制度尚不完善,導致實踐中有時為了追求公平但忽略了效率,有時為了追求效率但忽略了公平,兩者難以兼顧。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救濟制度,確保政府采購制度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實現(xiàn),對于有效地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制度定位:救濟為本 附監(jiān)督功效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定位于救濟制度還是監(jiān)督制度,這是救濟制度的首要和核心問題,它關系到制度設計的方向、目標、出發(fā)點等整體性安排,它涉及政府監(jiān)管秉持的理念,也是有效處理和解決政府采購爭議的方法和手段。投訴處理決定、行政復議裁定及行政訴訟的裁決在相當多的情況下通過啟動審查機制、糾正政府采購違法的行政行為,達到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同時,救濟制度也讓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認識到政府采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致力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監(jiān)管漏洞,糾正存在的違法行為或錯誤,并提出完善的方案,著力于政府采購監(jiān)管水平的提升,在此意義上政府采購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具有監(jiān)督的功效。
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投訴、復議、訴訟的申請以采購活動是否存在爭議為前提,以審查判斷當事人的請求是否成立為中心,以達到平息紛爭、案結事了的目的,是救濟制度的基本功能或本質屬性。
當然,制度安排定位于救濟功能,并不排斥監(jiān)督功能的發(fā)揮,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提出法律建議等輔助手段來解決監(jiān)督職能發(fā)揮的問題。
界定救濟范疇 確立受理原則
要根據(jù)政府采購規(guī)模不斷增大、范圍不斷拓展以及供應商訴求日益多元化的趨勢,擴大政府采購救濟制度的調整范疇。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是重新界定政府采購行政訴訟標準,不宜以具體或抽象行為作為受案標準,應將行政行為修訂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并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
二是擴大權利保護范圍,應從當前的財產權、參與權擴展到知情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尤其是知情權方面,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監(jiān)督權。賦予投訴人查閱評分情況的權利,以解決現(xiàn)實投訴維權中信息不公開、不對稱、不充分的問題。
三是適當放開可訴行為的范圍,適當限制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行為,以彌補目前政府采購的爭議第三方缺位的不足。
四是適當引入規(guī)范性審查,法院應對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政府采購"紅頭文件"法律依據(jù)不充分及地方保護主義問題。
擴大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確立"概括+排除"的確定模式。即法律首先規(guī)定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原則,符合該原則的案件都屬于受案范圍,然后再將不適合行政復議的案件進行列舉排除。
妥善處理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關系。當前,需要明確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如果爭議一方對行政復議裁決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但不同當事人針對同一行政行為中分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當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則確立救濟途徑。同時,應擴大政府采購糾紛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渠道之前的救濟途徑,增設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申訴等救濟渠道,在其他救濟渠道不能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爭議時,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和行政申訴可以成為解決采購爭議的有效渠道,盡量將糾紛化解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前,以減少協(xié)調成本,從而實現(xiàn)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建多元化機制 確保救濟及時充分
政府采購橫跨行政與市場兩大領域,既有行政主體的要求,也有市場主體的訴求,導致救濟程序復雜,及時性較差。如走司法程序,其延遲性救濟特征明顯,訴訟程序漫長而復雜,質證、調查、審理、判決、執(zhí)行需要一定時間,不僅人為拉長了采購周期,而且影響了機關、事業(yè)單位的正常運轉。
因此,構建多元化的救濟渠道應由行政、司法兩大部分組成,兩者形成一個平行線。其中澄清、質疑、投訴、行政復議等行政性救濟制度是基礎性制度,構成制度的主體和根基,信訪、舉報等行政救濟制度作為補充,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制度,其性質和地位是獨立的第三方,是法律的底線,也是兜底性制度。這種多元化的政府采購救濟機制能夠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得到比較及時、充分、全面的救濟,從而有效地化解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糾紛。
細化救濟制度 縮短政采周期
明確受理主體及其責任。目前政府采購救濟制度受理主體、訴求渠道和途徑在司法與行政兩大領域劃分較為清晰,但在行政領域則存在交叉現(xiàn)象,紀檢與行政監(jiān)管部門業(yè)務劃分的主要標志和原則是紀檢部門管人,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管事,但有時候人與事交織,不能截然分離。因此,應在制度層面分清政府采購信訪、舉報受理主體,明確由信訪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分別受理信訪、舉報。而質疑、投訴則明確政府采購操作機構和監(jiān)管部門受理,如有反映到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應由其轉至政府采購操作機構和監(jiān)管部門受理,避免有時發(fā)生爭議案件時,當事人兩頭反映,兩頭均受理或兩頭互相推諉現(xiàn)象。
當然,明確質疑、投訴受理部門為政府采購操作機構和監(jiān)管部門并不是排斥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如存在案情涉案金額大、復雜、社會反映大,供應商反映強烈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認為有必要介入的,可以提前介入或全程介入調查,及時督促和監(jiān)督受理主體依法依規(guī)處理,但受理主體仍為政府采購法定受理部門,從而建立起受理主體和責任明確的救濟制度,減少扯皮或重復處理產生的時間效率損失問題。
建立過錯責任承擔機制?,F(xiàn)有的政府采購救濟制度尚未明確規(guī)定損害賠償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財政部20號令僅明確財政部門處理投訴發(fā)生的鑒定費用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在市場主體方面,可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提出索賠要求,并且這是一種選擇性救濟,如代理機構、交易平臺存在過錯,監(jiān)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或行政亂作為情形下(主要表現(xiàn)為投訴處理決定被上一級行政機關撤銷),受損害一方無從提起賠償,從而將行政單位損害賠償責任排除在救濟體系之外,導致了政府采購合法合理受損一方未能及時、充分、全面的救濟,也不利于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依法采購。
因此,要適應建立法制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提高服務水平的需要,構建救濟制度過錯責任承擔機制,建議在即將修改的《行政復議法》中專列一個條款明確在進入法律審理階段,采購活動繼續(xù)進行,如裁決或裁判結果出來后,由過錯一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解決責任主體缺位、責任不到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問題。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黃民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