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問題
http://www.zhuyuchen.cn
發(fā)布日期:2013年05月22日
問: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標候選人按次序被確定為中標人的,其投標價格高于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價格的,須以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格為中標價格。其投標價格低于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價格的,以其投標價格為中標價格。招標人這樣做符合《招標投標法》嗎?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以及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九條均規(guī)定,不能改變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和投標方案。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也就是說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簽訂合同的條件。
對比上述規(guī)定,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在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應以第二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經過算術修正后)為中標通知書中招標人接受的中標價,也是簽訂合同時的簽約合同價。不能用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投標價格作為第二中標人的中標價,這樣做都違反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標候選人按次序被確定為中標人的,其投標價格高于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價格的,須以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格為中標價格。其投標價格低于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價格的,以其投標價格為中標價格。招標人這樣做符合《招標投標法》嗎?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以及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九條均規(guī)定,不能改變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和投標方案。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也就是說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簽訂合同的條件。
對比上述規(guī)定,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在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應以第二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經過算術修正后)為中標通知書中招標人接受的中標價,也是簽訂合同時的簽約合同價。不能用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投標價格作為第二中標人的中標價,這樣做都違反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