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資格預審文件的異議應在3日內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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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10月30日
妥善處理供應商的質疑是許多采購代理機構年初在做規(guī)劃時都會一再強調的內容。也正是因為這樣,現在很少有"供應商在遞交質疑函后石沉大海"的情況出現。無論是對招標文件的質疑,還是對采購程序異議,采購代理機構都會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要求及時作出答復。
但筆者在調查中卻發(fā)現,一些采購代理機構只是重視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評標環(huán)節(jié)的質疑答復。對于邀請招標中,就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的異議不是十分重視。如果有供應商提出異議,發(fā)現確實需要修改資格預審文件的,直接修改后通知領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人就算完事,沒有正式的答復不說,采購活動也沒有因此停止。筆者認為,這樣的操作很不規(guī)范,尤其是工程類項目的邀請招標更不應該如此操作。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因此,筆者建議,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邀請招標項目的采購時,如果有供應商對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異議,務必在3天內作出答復,在答復之前應該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如果招標文件的內容確有問題的,最好在答復的同時宣布將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