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下載標書 質疑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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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2月07日
案例回放
某采購中心采取電子化操作方式招標,供應商無需到采購中心報名和購買采購文件,供應商只需到指定的網站下載采購文件就可以編制投標文件。
某電器生產廠家E公司在網上看到一個辦公設備采購項目的采購公告后,下載了該項目的采購文件,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存在明顯的傾向性,限制了很多合格的供應商,對自己參加采購不利。于是,E公司向采購中心提出了書面質疑。
某采購中心接到質疑書后卻犯難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在網站下載采購文件,無需提交任何證明身份的資料,因此根本無法判斷E公司是否已經參加了該辦公設備項目的采購。
為此,采購中心勸說E公司先收回質疑,等到開標時E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確定參加了此項目的采購活動后,再提出質疑。但E公司不同意,認為如果不先解決采購文件中對供應商資格的不合理限制問題,就不會參加采購;而且到了開標時,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時間也超過了法定時間,采購中心到時肯定不再受理。
那么,在電子化操作方式下如何確定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是否該在開標前受理供應商的質疑呢?
專家點評
電子化操作適用政采相關法律
電子化政府采購操作方式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節(jié)省了時間和費用,同時有效防止了政府采購相關人員謀取“權錢交易”的腐敗現(xiàn)象,減少了串通行為的發(fā)生,值得推廣。其雖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現(xiàn)場招投標,但仍適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
E公司質疑應予受理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上述某采購中心應當依法受理E公司的質疑。
原因是:作為電器的生產廠家,E公司無疑是某采購中心該電子招投標項目的供應商,而從網站下載的項目招標文件獲知其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的合法權益已被該招標文件中的傾向性要求所損害,并導致其無法參加投標,且E公司在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即向采購中心提出了書面質疑,因此,E公司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維護自己的政府采購合法權益,理應得到采購中心的受理和處理。
而采購中心提出“等到開標時E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確定參加了此項目的采購活動后,再提出質疑”的處理決定無法律依據,其不僅沒有認識到電子化政府采購適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還限制了供應商依法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權利,同時整個項目的采購進度也會因此受到影響,進而延誤采購單位的貨物使用。因為開標后質疑招標文件的公正性,只會導致先廢標再修訂招標文件的結果。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某采購中心采取電子化操作方式招標,供應商無需到采購中心報名和購買采購文件,供應商只需到指定的網站下載采購文件就可以編制投標文件。
某電器生產廠家E公司在網上看到一個辦公設備采購項目的采購公告后,下載了該項目的采購文件,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存在明顯的傾向性,限制了很多合格的供應商,對自己參加采購不利。于是,E公司向采購中心提出了書面質疑。
某采購中心接到質疑書后卻犯難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在網站下載采購文件,無需提交任何證明身份的資料,因此根本無法判斷E公司是否已經參加了該辦公設備項目的采購。
為此,采購中心勸說E公司先收回質疑,等到開標時E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確定參加了此項目的采購活動后,再提出質疑。但E公司不同意,認為如果不先解決采購文件中對供應商資格的不合理限制問題,就不會參加采購;而且到了開標時,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時間也超過了法定時間,采購中心到時肯定不再受理。
那么,在電子化操作方式下如何確定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是否該在開標前受理供應商的質疑呢?
專家點評
電子化操作適用政采相關法律
電子化政府采購操作方式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節(jié)省了時間和費用,同時有效防止了政府采購相關人員謀取“權錢交易”的腐敗現(xiàn)象,減少了串通行為的發(fā)生,值得推廣。其雖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現(xiàn)場招投標,但仍適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
E公司質疑應予受理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上述某采購中心應當依法受理E公司的質疑。
原因是:作為電器的生產廠家,E公司無疑是某采購中心該電子招投標項目的供應商,而從網站下載的項目招標文件獲知其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的合法權益已被該招標文件中的傾向性要求所損害,并導致其無法參加投標,且E公司在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即向采購中心提出了書面質疑,因此,E公司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維護自己的政府采購合法權益,理應得到采購中心的受理和處理。
而采購中心提出“等到開標時E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確定參加了此項目的采購活動后,再提出質疑”的處理決定無法律依據,其不僅沒有認識到電子化政府采購適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還限制了供應商依法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權利,同時整個項目的采購進度也會因此受到影響,進而延誤采購單位的貨物使用。因為開標后質疑招標文件的公正性,只會導致先廢標再修訂招標文件的結果。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