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知悉權利才能更好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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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1月03日
我國《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定義是:“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惫淌钦少彽闹匾斒氯酥?,是采購人的貿易伙伴,承擔著向采購人提供采購對象的重要責任。供應商向采購人提供的采購對象具體包括貨物、工程、服務等項目??梢哉f,沒有供應商就沒有政府采購。政府采購供應商應該享有一系列正當合法的權利,并使這些權利在參與政府采購過程中得到保障。但在實際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又常常處于“弱勢”地位,供應商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犯,要維護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就必須充分尊重和保護供應商的自主、平等、正當、合法權益。筆者認為,供應商主要有以下九項權利。
平等取得供應商資格。任何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商家,只要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要求,都可以是政府采購的潛在供應商,有權參與政府采購競爭。通常情況下,在政府采購開始前要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只有資格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才能參與政府采購競爭。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時,必須平等地對待供應商,不能設置特定的歧視性條件阻止供應商平等地取得合格供應商的資格。
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作為社會公共采購,供應商有權平等獲得政府采購的商業(yè)機會,而獲得這種機會的前提是平等獲得政府采購信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采購人進行公開招標采購,必須在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媒體上公開發(fā)布采購信息。供應商可以方便地獲取相關的采購消息。
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采購的競爭。政府采購供應商,只要擁有合法的資格,便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競爭,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干擾和阻止,不得通過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的地方保護性條款和行政干擾的方式,歧視和排擠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供應商有權根據(jù)采購人的要求,自主地決定投標報價和編制投標書,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都無權干涉或阻撓。此外,按照我國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供應商還可以與其他供應商、自然人聯(lián)合組成供應商聯(lián)合體,共同參與投標競爭。
招標采購中提出質詢的權利。如果招標采購,供應商應有權在正式投標前,就招標文件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和質疑,特別是有權就招標文件中一些有歧視性或模棱兩可出現(xiàn)誤導的內容提出問題。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該及時做出答復。招標文件發(fā)出后,如果內容有修改,供應商有權要求采購機構及時將修改后的內容通知供應商。
自主、平等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中標后,有權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要求政府采購機關或采購人遵守承諾,嚴格履行合同。在政府采購機關變更或修改合同時,有權要求就合同變更進行協(xié)商,并維護自身正當?shù)睦?。同時,供應商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與采購人是平等的民事貿易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不得以管理者身份凌駕于供應商之上,并以此侵犯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有權要求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保守自身的商業(yè)機密。首先,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競爭過程,需要接受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的資格審查,投標過程中需要對一些內容作特殊的說明,可能有一些內容涉及供應商的秘密,如果是采購人必須了解的內容,供應商有義務按照規(guī)定提供,但作為采購方,應該遵循供應商的正當要求,保守供應商的商業(yè)機密。其次,在談判采購中,采購人針對不同的供應商進行談判。在這個過程中,采購人對于供應商的談判內容、談判條件等,同樣負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有權監(jiān)督政府采購依法公開、公正進行。供應商是政府采購工作最有力的監(jiān)督者,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方面,只有供應商的積極參與,政府采購的公開、公正、透明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供應商應該有權了解政府采購機關采購的方式、程序、步驟,有權了解招標、評標的內容、方法和過程、有權知道中標單位的名稱、中標條件和簽約內容,有權關注中標企業(yè)的合同履約情況,有權監(jiān)督政府采購的采購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采購的法規(guī)政策的要求。
運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政府采購供應商如果認為政府采購程序、結果或其他方面失之公正,或自身正當合法的權益受到損害,有權按規(guī)定的途徑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機關或司法機構提出質疑、投訴或提起訴訟,有權提出索賠要求。如果政府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因故要變更或中止、終止采購合同,必須與供應商協(xié)商,供應商有權要求保護自身正當利益,要求采購人給予合理的賠償。
其他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如可以拒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各種濫收費行為,拒絕各種不當利益要求等。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平等取得供應商資格。任何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商家,只要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要求,都可以是政府采購的潛在供應商,有權參與政府采購競爭。通常情況下,在政府采購開始前要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只有資格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才能參與政府采購競爭。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時,必須平等地對待供應商,不能設置特定的歧視性條件阻止供應商平等地取得合格供應商的資格。
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作為社會公共采購,供應商有權平等獲得政府采購的商業(yè)機會,而獲得這種機會的前提是平等獲得政府采購信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采購人進行公開招標采購,必須在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媒體上公開發(fā)布采購信息。供應商可以方便地獲取相關的采購消息。
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采購的競爭。政府采購供應商,只要擁有合法的資格,便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競爭,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干擾和阻止,不得通過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的地方保護性條款和行政干擾的方式,歧視和排擠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供應商有權根據(jù)采購人的要求,自主地決定投標報價和編制投標書,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都無權干涉或阻撓。此外,按照我國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供應商還可以與其他供應商、自然人聯(lián)合組成供應商聯(lián)合體,共同參與投標競爭。
招標采購中提出質詢的權利。如果招標采購,供應商應有權在正式投標前,就招標文件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和質疑,特別是有權就招標文件中一些有歧視性或模棱兩可出現(xiàn)誤導的內容提出問題。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該及時做出答復。招標文件發(fā)出后,如果內容有修改,供應商有權要求采購機構及時將修改后的內容通知供應商。
自主、平等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中標后,有權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要求政府采購機關或采購人遵守承諾,嚴格履行合同。在政府采購機關變更或修改合同時,有權要求就合同變更進行協(xié)商,并維護自身正當?shù)睦?。同時,供應商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與采購人是平等的民事貿易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不得以管理者身份凌駕于供應商之上,并以此侵犯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有權要求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保守自身的商業(yè)機密。首先,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競爭過程,需要接受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的資格審查,投標過程中需要對一些內容作特殊的說明,可能有一些內容涉及供應商的秘密,如果是采購人必須了解的內容,供應商有義務按照規(guī)定提供,但作為采購方,應該遵循供應商的正當要求,保守供應商的商業(yè)機密。其次,在談判采購中,采購人針對不同的供應商進行談判。在這個過程中,采購人對于供應商的談判內容、談判條件等,同樣負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有權監(jiān)督政府采購依法公開、公正進行。供應商是政府采購工作最有力的監(jiān)督者,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方面,只有供應商的積極參與,政府采購的公開、公正、透明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供應商應該有權了解政府采購機關采購的方式、程序、步驟,有權了解招標、評標的內容、方法和過程、有權知道中標單位的名稱、中標條件和簽約內容,有權關注中標企業(yè)的合同履約情況,有權監(jiān)督政府采購的采購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采購的法規(guī)政策的要求。
運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政府采購供應商如果認為政府采購程序、結果或其他方面失之公正,或自身正當合法的權益受到損害,有權按規(guī)定的途徑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機關或司法機構提出質疑、投訴或提起訴訟,有權提出索賠要求。如果政府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因故要變更或中止、終止采購合同,必須與供應商協(xié)商,供應商有權要求保護自身正當利益,要求采購人給予合理的賠償。
其他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如可以拒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各種濫收費行為,拒絕各種不當利益要求等。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