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采購合同需要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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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2月01日
近日,A公司參與B市“校園網(wǎng)絡(luò)改造工程”政府采購項目后中標,但A公司中標后卻遲遲不來簽訂采購合同。在采購結(jié)果公告期滿后,采購人和采購中心多次找A公司要求簽訂合同,并給出了簽訂合同的最后截止日期。但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A公司仍未與采購人簽訂合同且未向采購中心或財政部門說明拒簽的理由,影響了項目進展。由于該項目的使用主體是校園,涉及全校內(nèi)網(wǎng)的改造,項目被擱淺后,很多老師和學生都無法通過學校內(nèi)網(wǎng)正常瀏覽和下載學習資料,影響了學習效率。
B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根據(jù)A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提供的報價文件,并查閱A公司在該省政府采購網(wǎng)“采購結(jié)果公告”欄的公布情況后對A公司作出以下處罰:將A公司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兩年內(nèi)禁止參加該市的政府采購活動,并在該省政府采購網(wǎng)“曝光臺”進行了公示。
通知書下發(fā)后合同即成立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情況下,采購人是不能隨便收回的。如果出于維護國家利益的考慮而需要撤銷合同,可以給予中標供應商補償。但只是出于商業(yè)利益等方面原因撤銷合同的應賠償。”上海市財政局專職法律顧問王周歡如是說。不少政府采購業(yè)內(nèi)人士都認為,當事人如果拒絕簽訂書面合同,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結(jié)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ān)機關(guān)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同理,供應商無故不簽采購合同的也會受到處罰。
拒簽采購合同需要合理理由
“案例中被處罰的供應商,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提出拒簽的合理要求。”B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一語中的。
據(jù)其介紹,供應商拒簽是需要合理理由的,只有在“合同條款超出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或采購人向中標供應商商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條件;因投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未得到采購人的認可;采購項目屬于無預算采購或采購資金無保障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因采購人從中協(xié)商談判而導致特定供應商中標的;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gòu)擅自改用其他采購方式的,以及因招標文件的部分條款有誤導或歧視性,導致投標人作出得不償失的低價投標決策的”等6種情況下,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簽采購合同才屬于合法行為。同樣,《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也明確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據(jù)此,采購代理機構(gòu)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在中標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采購人向中標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中標供應商也有理由拒絕簽訂采購合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政府采購活動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其對采購主體和中標、成交供給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屬于政府采購合同的約束力,違者所承擔的不是合同違約責任。由于政府采購合同為要式合同,采購主體或者供給商拒簽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前者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后者僅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B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根據(jù)A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提供的報價文件,并查閱A公司在該省政府采購網(wǎng)“采購結(jié)果公告”欄的公布情況后對A公司作出以下處罰:將A公司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兩年內(nèi)禁止參加該市的政府采購活動,并在該省政府采購網(wǎng)“曝光臺”進行了公示。
通知書下發(fā)后合同即成立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情況下,采購人是不能隨便收回的。如果出于維護國家利益的考慮而需要撤銷合同,可以給予中標供應商補償。但只是出于商業(yè)利益等方面原因撤銷合同的應賠償。”上海市財政局專職法律顧問王周歡如是說。不少政府采購業(yè)內(nèi)人士都認為,當事人如果拒絕簽訂書面合同,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結(jié)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ān)機關(guān)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同理,供應商無故不簽采購合同的也會受到處罰。
拒簽采購合同需要合理理由
“案例中被處罰的供應商,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提出拒簽的合理要求。”B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一語中的。
據(jù)其介紹,供應商拒簽是需要合理理由的,只有在“合同條款超出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或采購人向中標供應商商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條件;因投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未得到采購人的認可;采購項目屬于無預算采購或采購資金無保障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因采購人從中協(xié)商談判而導致特定供應商中標的;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gòu)擅自改用其他采購方式的,以及因招標文件的部分條款有誤導或歧視性,導致投標人作出得不償失的低價投標決策的”等6種情況下,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簽采購合同才屬于合法行為。同樣,《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也明確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據(jù)此,采購代理機構(gòu)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在中標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采購人向中標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中標供應商也有理由拒絕簽訂采購合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政府采購活動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其對采購主體和中標、成交供給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屬于政府采購合同的約束力,違者所承擔的不是合同違約責任。由于政府采購合同為要式合同,采購主體或者供給商拒簽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前者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后者僅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