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各方矛盾變“和諧”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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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1月04日
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在一個非正式場合介紹,該市近幾年的集中采購目錄范圍越來越小,采購中心的業(yè)務量逐年減少。2009年,該采購中心操作的通用類項目規(guī)模只占該地區(qū)總體采購規(guī)模的20%,而中介機構操作的項目總額則占近80%。該主任這樣評價這一現(xiàn)象:“這樣做的效果是,政府采購各方矛盾變得‘和諧’了,但國家的公共政策落實效果大幅降低甚至得不到落實?!惫P者理解該主任所說的“和諧”之意。
集中采購目錄范圍越廣,采購人需要委托給采購中心操作的項目就會越多,隨著目錄的萎縮,采購人更多的采購項目不再需要委托采購中心操作,不再接受采購中心嚴格的采購程序與采購制度的約束。采購人把更多的項目委托給中介機構操作,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自然不會為了規(guī)范操作與采購人抗衡,他們收取采購人的代理費,為采購人做好采購服務工作即可,其他諸如公共政策的落實自然不在考慮范圍內(nèi)。由于代理方完全聽從委托方,雙方利益達成一致,供應商也了解其中蹊蹺,不再為了公平公正而質疑投訴。于是,集中采購活動發(fā)生的矛盾少了,質疑投訴也少了,所以變“和諧”了。
但這是我們希望的“和諧”嗎?這是《政府采購法》的初衷嗎?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想要的和諧,是真正構建需求方、操作方、供給方三方相互理解、相互需要、彼此依賴的良好的政府集中采購機制的和諧;《政府采購法》想要的和諧,是解決了當前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的種種矛盾與問題之后的和諧--采購人正確理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方式;采購中心進一步規(guī)范采購行為,搭建起充分競爭的政府采購交易平臺;供應商憑借真正的實力與產(chǎn)品質量在競爭中贏得政府采購市場……
解決所有問題和矛盾也許不是現(xiàn)實的說法,但畢竟應該朝著這個方向努力。所以,追求表面和諧,還不如在矛盾重重的環(huán)境里自我磨礪,朝著真正的和諧進一步,再進一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集中采購目錄范圍越廣,采購人需要委托給采購中心操作的項目就會越多,隨著目錄的萎縮,采購人更多的采購項目不再需要委托采購中心操作,不再接受采購中心嚴格的采購程序與采購制度的約束。采購人把更多的項目委托給中介機構操作,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自然不會為了規(guī)范操作與采購人抗衡,他們收取采購人的代理費,為采購人做好采購服務工作即可,其他諸如公共政策的落實自然不在考慮范圍內(nèi)。由于代理方完全聽從委托方,雙方利益達成一致,供應商也了解其中蹊蹺,不再為了公平公正而質疑投訴。于是,集中采購活動發(fā)生的矛盾少了,質疑投訴也少了,所以變“和諧”了。
但這是我們希望的“和諧”嗎?這是《政府采購法》的初衷嗎?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想要的和諧,是真正構建需求方、操作方、供給方三方相互理解、相互需要、彼此依賴的良好的政府集中采購機制的和諧;《政府采購法》想要的和諧,是解決了當前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的種種矛盾與問題之后的和諧--采購人正確理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方式;采購中心進一步規(guī)范采購行為,搭建起充分競爭的政府采購交易平臺;供應商憑借真正的實力與產(chǎn)品質量在競爭中贏得政府采購市場……
解決所有問題和矛盾也許不是現(xiàn)實的說法,但畢竟應該朝著這個方向努力。所以,追求表面和諧,還不如在矛盾重重的環(huán)境里自我磨礪,朝著真正的和諧進一步,再進一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