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競爭性談判也是政府采購實踐中的一種常用采購方式?!墩少彿ā芬?guī)定競爭性談判采購要經過“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談判供應商、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這五步程序;《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對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選擇、報批以及操作程序也作了具體規(guī)定。盡管《政府采購法》對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有原則性規(guī)定,74號令對這一采購方式也有具體規(guī)定,但實踐中各地做法不盡相同,并且因這種采購方式與競爭性磋商高度相似,實踐中容易出現(xiàn)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采購操作和行為。在此,筆者結合自身多年工作經驗,將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競爭性談判的采購工作流程梳理歸納為六階段30個步驟,希望對實踐中集采機構依法依規(guī)開展競爭性談判采購工作以參考和借鑒。
第一階段:項目準備
項目采購計劃編制和采購方案制定完成后,確定采購方式,并按規(guī)定申報和審批。
1.確定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四種適用情形: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對包括競爭性談判在內的其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依法制定的集采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二是依法制定的集采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三是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四是按《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74號令中規(guī)定的這些非招標方式適用的情形,同樣適用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同時,74號令還進一步明確了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情形:一是招標后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三是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是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另外,74號令還規(guī)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集采機構在報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2.報批采購方式
74號令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74號令還對申請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需要向財政部門提交的材料作了規(guī)定,即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這些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競爭性談判方式。
另外,74號令對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因只有兩家投標并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作了明確:一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二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三是評標委員會或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3.采購人提交項目資料
采購人委托集采機構代理采購的,應在取得財政部門對采購方式的審批后,向集采機構提交項目資料。項目資料包括采購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項目實施方案、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等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階段:談判準備
項目準備完成后,采購機構需要對采購人提交的項目資料進行審查,在確定最終項目采購方案后,開始著手準備談判工作。
4.審查項目資料
集采機構應根據(jù)采購人編制的政府采購計劃和采購人提出的需求,從資金、技術、生產、市場等幾個方面對采購項目進行全方位綜合分析,可邀請專家或技術人員進行論證,以提高綜合分析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較大的項目,在確定采購清單時,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包。
審查結束后,應完善項目采購方案,并編制項目采購清單,經采購人確認后形成正式的項目采購方案。
5.編制競爭性談判文件
集采機構應根據(jù)采購項目特點和采購人實際需求編制談判文件,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
談判文件應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首次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shù)額和形式、談判組織程序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
6.邀請談判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采購邀請供應商的方式有三種:
第一種:發(fā)布公告
集采機構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發(fā)布競爭性談判公告,主要內容包括:采購人、代理機構名稱、地點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數(shù)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項目預算;供應商資格條件;獲取談判文件時間、地點、方式及談判文件售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二種:隨機抽取
集采機構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并向供應商發(fā)出談判邀請函。
第三種: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
采購人和專家分別以書面形式推薦,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其中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
7.發(fā)售談判文件
競爭性談判公告或談判邀請函發(fā)出后,集采機構應向受邀請的供應商提供談判文件。談判文件發(fā)售期限應在談判文件中明確,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8.組織現(xiàn)場考察或答疑會
集采機構可視項目具體情況,組織供應商進行現(xiàn)場考察或召開談判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供應商參加的現(xiàn)場考察和答疑會。
9.澄清修改談判文件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集采機構可對已發(fā)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并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集采機構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順延時間。
10.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
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中應主要包括:談判響應函、供應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授權書、談判報價、技術和商務響應方案、資格證明文件以及應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等。
11.供應商提交談判保證金
集采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數(shù)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12.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集采機構應當確定工作人員在指定地點負責接收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應當拒收。
13.供應商補充修改或撤回響應文件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并書面通知集采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也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應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14.成立競爭性談判小組
集采機構應成立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shù)的2/3。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guī)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
在談判小組中,評審專家應從評審專家?guī)斓南嚓P專業(yè)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作者:李平)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