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各方當事人活動禁區(qū)的劃分更為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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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4月10日
《條例》強化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約束,使政府采購活動禁區(qū)的劃分更為清晰。如:①《條例》第九條對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進行了補充,明確了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具體情形。②《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③《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④《條例》第二十條列出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8種情形。⑤《條例》第二十八條對“化整為零規(guī)避公開招標”有了界定,即“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⑥《條例》第四十四條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⑦《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條例》對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限進行了擴充。如:①《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②《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同時,對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的內容進行了拓展。③《條例》第五十條要求,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④《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此外,《條例》還對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作出規(guī)定,提供了操作依據?!稐l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須注意的是,該項規(guī)定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有一定的區(qū)別。后者規(guī)定,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且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
實踐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各方當事人都要高度重視《條例》劃定的紅線,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作者:鄧禮峰,單位: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