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及補充報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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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3月11日
問:(1)國有企業(yè)在工程建設項目采購中,設備采購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物資采辦,是否屬于法定招標項目?
(2)在設備采購過程中,由于設計原因需對原設備進行完善,提高部分元件的技術要求,廠家要求針對該增加內容補充報價,可否?如廠家利用此次補充報價的機會,趁機降低投標價格是否屬于對投標文件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因招標人提高了技術參數(shù),投標人須增加價格的,但為了中標反而降低價格,是否可以接受)?
答:
唐廣慶: 1.原國家計委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你提出的已經達到200萬元,所以屬于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因此依據(jù)地方規(guī)定如需向當?shù)赜嘘P單位備案時,就應按規(guī)定執(zhí)行。如地方無此規(guī)定,也應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2.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條件第(四)款之規(guī)定:“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你提到的項目是可以不進行招標的,但是你們?yōu)閷崿F(xiàn)合理競爭,以達到經濟的目的,采用招標方式是正確的。投標人通過競爭,提出有競爭的投標價格,是正常的。為獲得中標,原中標單位提出完善項目比原項目的價格低,屬于正常行為,可以接受。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xié)會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