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要“見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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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2月26日
在多地“兩會”上,政府采購“只買貴的,不選對的”的嚴重弊端,引發(fā)關注。作為政府公共開支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加強各環(huán)節(jié)監(jiān)管,實現(xiàn)全流程規(guī)范,真正做到“花小錢,辦大事”,恐怕還要在制度建設上多花心思。
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制度設計存在若干缺陷。首先是未能有效實行“管辦分離”,行政部門同時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角色。其次是行政權力過大,缺少有效的約束,甚至連采購什么、怎么采購、誰來采購、誰來代理、誰來供貨都可由領導指定,法定的程序在權力面前形同虛設。最后,問責不力導致責任難以落實。由于政府采購缺乏績效考核體系,既無法讓采購實施者很好地履行把關責任,又無法防止權力尋租和利益交換。
為此,政府采購制度完善,應在三個方面著力。一是盡快出臺一部更具操作性、可行性的政府采購實施條例,彌補法律空缺,讓政府采購在制度的鐵籠子中運行。二是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公開化。比如可讓社會中介機構介入,建立隨機的專家?guī)?,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參與評審并出具意見,以有效優(yōu)化監(jiān)督方式,防止暗箱操作。三是進一步加大對政府采購的審計追責。在每年的審計工作中,將政府采購的產品、數(shù)量、性價比作為審計重點,對其中存在著明顯漏洞、問題的采購項目,應嚴肅問責項目操辦人、負責人及相關領導。
來源:經濟日報
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制度設計存在若干缺陷。首先是未能有效實行“管辦分離”,行政部門同時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角色。其次是行政權力過大,缺少有效的約束,甚至連采購什么、怎么采購、誰來采購、誰來代理、誰來供貨都可由領導指定,法定的程序在權力面前形同虛設。最后,問責不力導致責任難以落實。由于政府采購缺乏績效考核體系,既無法讓采購實施者很好地履行把關責任,又無法防止權力尋租和利益交換。
為此,政府采購制度完善,應在三個方面著力。一是盡快出臺一部更具操作性、可行性的政府采購實施條例,彌補法律空缺,讓政府采購在制度的鐵籠子中運行。二是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公開化。比如可讓社會中介機構介入,建立隨機的專家?guī)?,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參與評審并出具意見,以有效優(yōu)化監(jiān)督方式,防止暗箱操作。三是進一步加大對政府采購的審計追責。在每年的審計工作中,將政府采購的產品、數(shù)量、性價比作為審計重點,對其中存在著明顯漏洞、問題的采購項目,應嚴肅問責項目操辦人、負責人及相關領導。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