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后,如果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財政部門可能會批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財政部門也可能會批準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
需要說明的是,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一些采購活動由公開招標方式轉為競爭性談判后,部分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談判時,不時會因為忽略一些細節(jié)問題,從而導致采購活動"難產"。
近期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一個實驗設備項目采購,其間就因為忽略了一些細節(jié)問題導致談判陷入僵局。該項目先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但在評標環(huán)節(jié)發(fā)現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后經財政部門批準轉為競爭性談判組織采購。
有一個細節(jié)采購代理機構事先沒有想到,那就是評審環(huán)節(jié)發(fā)現滿足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后已經到了下班時間,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不在次日才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交變更采購方式的申請。在獲得批準的當天,采購代理機構立即打電話通知參與投標的兩家供應商,次日下午到采購代理機構參加談判活動。
但在次日談判即將開始時,采購人主管部門派出的監(jiān)督人員提出,應當重新抽取專家與供應商談判。理由是:上次公開招標廢標后距今時間已經不短,很難排除參與公開招標評標的專家在此期間未與這兩家供應商私下接觸。如果將公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直接轉為談判小組,很難保證采購活動的公平和公正。
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覺得很有道理,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準備重新抽取專家組建談判小組。然而新的問題又出現了,由于當地專家?guī)熘械南嚓P專家很少,排除參與公開招標評標的專家后,根本就組不成談判小組,臨時聯系其他專家也沒有找到合適的。于是,采購代理機構和參與談判的兩家供應商商量,是否能將談判活動推遲。遠道而來的供應商自然不高興,采購人代表也因此發(fā)飆:"這些設備我們著急用,你們卻一拖再拖,為什么不提前準備幾套預案呢?"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一時間不知道該怎樣回答對方的疑問。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前應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事先準備好相應的預案,不能出現問題時走一步看一步,否則將會陷入被動。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清 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