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程序公正走向結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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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6月29日
最近,筆者作為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組織了某信息系統(tǒng)集成項目的評標活動,本次項目的評標結果給我?guī)砹松钌畹乃伎迹喝绾尾拍軓某绦蚬呦蚪Y果公正?首先來了解一下事件本身:
事件再現(xiàn)
在本次評標中,組成了由4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1位用戶代表參加的評標委員會,5人對X、Y兩公司(為所有投標商中的前兩名,其余投標商情況在此不做討論)的綜合評分分別如表。
A B C D E 算術平均數(shù) 絕對偏差平均值 去掉C分值后的算術平均數(shù) X公司 84.74 81.74 91.74 85.74 84.74 85.74 2.4 84.24 Y公司 87.41 79.41 80.41 89.41 90.41 85.41 4.4 86.66
從表中可以看到,C專家對X公司的評分比平均值高6分,是絕對偏差的2.5倍;對Y公司的評分比平均值低5分,是絕對偏差的1.3倍;而且該專家推薦的第一、第二投標商之間相差11分。無論是從縱向(C專家對各公司的評分)來看,還是從橫向(各專家對X、Y兩公司的評分)來看,均可認定該專家存在故意操控評分的嫌疑。從最后結果可以看出,恰恰是C專家的行為,導致最終結果的不同;如果去掉C專家的評分,則Y公司比X公司高2.42分。
案情分析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C專家沒有違法行為,只是利用職權、利用評分標準,故意拉開差距而已。雖然評標程序是公正的,但結果可能并不公正。
結果的公正是人們所追求的目標,而結果公正需要通過程序公正得以實現(xiàn);但程序公正并不一定能保證結果公正。如何才能從程序公正走向結果公正?本文僅從評標的角度來討論。
盡量使用定量指標并有補救 雖說沒有一種評標辦法是可以完全避免惡意評標者的,但我們還是要盡量制訂嚴格、科學的評標體系,盡量多地使用定量指標并要有補救措施。在公開招標項目中,最常用的是綜合評標法,但對系統(tǒng)集成、軟件等項目來說,對占大頭的技術部分確實難以有定量指標,如設計方案的優(yōu)劣如何評判,方案如何是好的,可以給10分?如何是不好的,只能給5分或更低?再比如,怎樣的配置是合理、最優(yōu)的?什么樣的實現(xiàn)手段是好的、是先進的?都難以有一個簡單、明了的數(shù)值來確定。
在本案例中,組織者在招標前花費了大量的心血來研究、制訂評分標準,僅技術部分就細化為7大項、39個子項、100多個評分指標,評分標準不可謂不細,工作不可謂不認真,但結果可能并不理想。所以在制訂細致評分標準的基礎上,也應研究制訂出一旦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的補救措施,如對偏離過大的分值可否取消?當然有人會問:怎樣認定偏離過大?偏離過小會否造成結果趨同性,剝奪評委的獨立評審權。
同時,還需要采取其他手段和措施,如采用多種統(tǒng)計計算方法進行組合,每人先獨立評審,打絕對分值;等個人評分結果出來后,使用個人排序來計算并采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來確定最終評審結果。
增加程序和結果的透明度 政府管理的透明化是現(xiàn)代政府管理的本質(zhì)要求,公開必然帶來公平的要求,公平的實現(xiàn)必須以公開為前提。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而評標是招標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是最后防線,評標工作的規(guī)范與否和透明程度直接關系著政府采購最終結果的公平。從目前整個政府采購工作來看,確實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去做的,但在工作中往往會發(fā)生一些非人力可控的因素。經(jīng)過對本案例的分析,我們能否設想在評標結束后增加一個環(huán)節(jié):讓評標委員會當場答復所有投標商的問題,讓其明白不能中標的原因和理由。
當然,如果這么做,也不是一件容易實現(xiàn)的事:如評標時間的增加,要專門留出答復問題的時間;如遇到胡攪蠻纏者,整個過程會變得不可控;如有投標商提出異議,是否要更改評標結果?如不更改,投標商認為如此只是走形式;如更改,評標的嚴肅性如何體現(xiàn)?是否會發(fā)生多次的更改?
加強對評標委員的管理 由于認識的局限性及價值偏好,所以很難對任何一個人的是非曲直做出公正的評價。例如本案例中,你說C專家的行為是錯誤的,還不能草率下此結論(C專家本人肯定不認為他的行為是錯誤的,甚至認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shù)人手里”),只是按常理來說,其行為可能是不妥當?shù)摹?
在大部分情況下,偏離過大的1票往往來自采購人代表,所以要加強對評標委員的監(jiān)督和管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評標委員沒有必要的制約措施,其擁有的權力很大,招標結果由評標委員會決定,而他們承擔的責任相對小,對評標意見僅承擔個人責任。在權力、義務、責任不對等的情況下,要評標委員保持客觀、公正確實不易。
采購人對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 《政府采購法》中專門有一章是關于投標商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等提出質(zhì)疑、投訴的條款,而沒有賦予采購人這一權利。是否認為采購人一定滿意采購結果?
在本案例中,如果采購人認為評標結果使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缺少一個像投標商一樣提出質(zhì)疑、投訴的正常渠道。實際上,采購人的意見只占評標結果的五分之一,乃至更少。筆者認為,應該賦予采購人與投標商相當?shù)馁|(zhì)疑、投訴的權利。
賦予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相應權力 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個獨立、中立、公正的機構,無論對采購人、供應商,還是評審專家,均應客觀、公正,保持獨立性。但目前的采購代理機構卻沒有維護和保持其“中立、獨立、公正”的相應權力。例如采購人或評審專家在評標時故意拉抬或打壓供應商,采購組織人員該如何處理?當采購人串通供應商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員該怎么辦?立法本意是將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個中立、獨立、公正的機構,卻沒有賦予其如何獨立、公正進行工作的相應權力。這無論如何都不是一件很妥當?shù)氖隆?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事件再現(xiàn)
在本次評標中,組成了由4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1位用戶代表參加的評標委員會,5人對X、Y兩公司(為所有投標商中的前兩名,其余投標商情況在此不做討論)的綜合評分分別如表。
A B C D E 算術平均數(shù) 絕對偏差平均值 去掉C分值后的算術平均數(shù) X公司 84.74 81.74 91.74 85.74 84.74 85.74 2.4 84.24 Y公司 87.41 79.41 80.41 89.41 90.41 85.41 4.4 86.66
從表中可以看到,C專家對X公司的評分比平均值高6分,是絕對偏差的2.5倍;對Y公司的評分比平均值低5分,是絕對偏差的1.3倍;而且該專家推薦的第一、第二投標商之間相差11分。無論是從縱向(C專家對各公司的評分)來看,還是從橫向(各專家對X、Y兩公司的評分)來看,均可認定該專家存在故意操控評分的嫌疑。從最后結果可以看出,恰恰是C專家的行為,導致最終結果的不同;如果去掉C專家的評分,則Y公司比X公司高2.42分。
案情分析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C專家沒有違法行為,只是利用職權、利用評分標準,故意拉開差距而已。雖然評標程序是公正的,但結果可能并不公正。
結果的公正是人們所追求的目標,而結果公正需要通過程序公正得以實現(xiàn);但程序公正并不一定能保證結果公正。如何才能從程序公正走向結果公正?本文僅從評標的角度來討論。
盡量使用定量指標并有補救 雖說沒有一種評標辦法是可以完全避免惡意評標者的,但我們還是要盡量制訂嚴格、科學的評標體系,盡量多地使用定量指標并要有補救措施。在公開招標項目中,最常用的是綜合評標法,但對系統(tǒng)集成、軟件等項目來說,對占大頭的技術部分確實難以有定量指標,如設計方案的優(yōu)劣如何評判,方案如何是好的,可以給10分?如何是不好的,只能給5分或更低?再比如,怎樣的配置是合理、最優(yōu)的?什么樣的實現(xiàn)手段是好的、是先進的?都難以有一個簡單、明了的數(shù)值來確定。
在本案例中,組織者在招標前花費了大量的心血來研究、制訂評分標準,僅技術部分就細化為7大項、39個子項、100多個評分指標,評分標準不可謂不細,工作不可謂不認真,但結果可能并不理想。所以在制訂細致評分標準的基礎上,也應研究制訂出一旦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的補救措施,如對偏離過大的分值可否取消?當然有人會問:怎樣認定偏離過大?偏離過小會否造成結果趨同性,剝奪評委的獨立評審權。
同時,還需要采取其他手段和措施,如采用多種統(tǒng)計計算方法進行組合,每人先獨立評審,打絕對分值;等個人評分結果出來后,使用個人排序來計算并采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來確定最終評審結果。
增加程序和結果的透明度 政府管理的透明化是現(xiàn)代政府管理的本質(zhì)要求,公開必然帶來公平的要求,公平的實現(xiàn)必須以公開為前提。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而評標是招標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是最后防線,評標工作的規(guī)范與否和透明程度直接關系著政府采購最終結果的公平。從目前整個政府采購工作來看,確實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去做的,但在工作中往往會發(fā)生一些非人力可控的因素。經(jīng)過對本案例的分析,我們能否設想在評標結束后增加一個環(huán)節(jié):讓評標委員會當場答復所有投標商的問題,讓其明白不能中標的原因和理由。
當然,如果這么做,也不是一件容易實現(xiàn)的事:如評標時間的增加,要專門留出答復問題的時間;如遇到胡攪蠻纏者,整個過程會變得不可控;如有投標商提出異議,是否要更改評標結果?如不更改,投標商認為如此只是走形式;如更改,評標的嚴肅性如何體現(xiàn)?是否會發(fā)生多次的更改?
加強對評標委員的管理 由于認識的局限性及價值偏好,所以很難對任何一個人的是非曲直做出公正的評價。例如本案例中,你說C專家的行為是錯誤的,還不能草率下此結論(C專家本人肯定不認為他的行為是錯誤的,甚至認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shù)人手里”),只是按常理來說,其行為可能是不妥當?shù)摹?
在大部分情況下,偏離過大的1票往往來自采購人代表,所以要加強對評標委員的監(jiān)督和管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評標委員沒有必要的制約措施,其擁有的權力很大,招標結果由評標委員會決定,而他們承擔的責任相對小,對評標意見僅承擔個人責任。在權力、義務、責任不對等的情況下,要評標委員保持客觀、公正確實不易。
采購人對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 《政府采購法》中專門有一章是關于投標商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等提出質(zhì)疑、投訴的條款,而沒有賦予采購人這一權利。是否認為采購人一定滿意采購結果?
在本案例中,如果采購人認為評標結果使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缺少一個像投標商一樣提出質(zhì)疑、投訴的正常渠道。實際上,采購人的意見只占評標結果的五分之一,乃至更少。筆者認為,應該賦予采購人與投標商相當?shù)馁|(zhì)疑、投訴的權利。
賦予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相應權力 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個獨立、中立、公正的機構,無論對采購人、供應商,還是評審專家,均應客觀、公正,保持獨立性。但目前的采購代理機構卻沒有維護和保持其“中立、獨立、公正”的相應權力。例如采購人或評審專家在評標時故意拉抬或打壓供應商,采購組織人員該如何處理?當采購人串通供應商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員該怎么辦?立法本意是將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個中立、獨立、公正的機構,卻沒有賦予其如何獨立、公正進行工作的相應權力。這無論如何都不是一件很妥當?shù)氖隆?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