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采購需依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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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2月20日
“這位領導確定到我們單位來視察是在來之前的第四天。這么高級別的領導來視察,我們不能不配合局里的工作呀!但審計下來,責任還是我們部門的,政府采購這項工作可真不好做?!?
日前,某局采購處負責人無奈地對《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說。這位負責人為何會有這樣的無奈呢?
明知不可為卻為之 難辭其咎
據(jù)這位負責人介紹,這件事是由一個電子屏采購項目引發(fā)的。
去年年底,一位級別非常高的領導要到他們單位視察,該單位需要通過電子屏向該領導介紹和演示單位工作的總體情況,而他們單位以前的電子屏太小?;谶@位領導的高級別,他們單位領導決定換一個大的電子屏來進行演示,但給他們部門的采購時間只有3天。
在有關處室上報這一采購需求時,他們就提出: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不合法,但有關處室說,那也不能不采啊。最終,通過單一來源方式組織了該項目的采購。
不久后,審計部門啟動了對這家單位采購工作的審計程序,查出了這起不合法的采購。
“雖然采購開始之前,我們就給局領導提出來,這次采購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不合法,但審計結果出來后,局領導還是把‘過’記在了我們頭上。”該局采購處負責人百口莫辯。
領導視察非法定緊急情況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情形只有三種:一是只能從惟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是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顯然,上述采購項目絕對不符合上述法律第一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那么,這種情況能不能視為第二種情形中“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呢?
有法律專家指出,《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為這一事件定性提供一些借鑒。
《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不適用本法。雖然《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指的是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情形,但是其中關于“緊急”含義的解釋卻有一定借鑒意義。
與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相比,領導突然要到某個單位視察工作是一個很小的偶然因素,顯然它并不能夠成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中的“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而且從常理而言,也沒有必要非得換一個大顯示屏來介紹工作。
依法操作須廣泛宣傳有關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據(jù)了解,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審計部門都已開始切實履行其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審計監(jiān)督職能,并且取得了良好成效,對規(guī)范采購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購的各方當事人也越來越看重審計報告的評價結果。
業(yè)界專家提醒,無論級別多高的領導都不應成為隨意采購、違法操作的理由。否則,負責采購的有關部門面對審計部門的審計就會異常被動。同時,為避免領導和其他部門同事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采購要求,采購單位負責采購的有關部門平時就應想方設法向他們宣講、宣傳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使違法違規(guī)的需求消彌在萌芽中。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日前,某局采購處負責人無奈地對《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說。這位負責人為何會有這樣的無奈呢?
明知不可為卻為之 難辭其咎
據(jù)這位負責人介紹,這件事是由一個電子屏采購項目引發(fā)的。
去年年底,一位級別非常高的領導要到他們單位視察,該單位需要通過電子屏向該領導介紹和演示單位工作的總體情況,而他們單位以前的電子屏太小?;谶@位領導的高級別,他們單位領導決定換一個大的電子屏來進行演示,但給他們部門的采購時間只有3天。
在有關處室上報這一采購需求時,他們就提出: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不合法,但有關處室說,那也不能不采啊。最終,通過單一來源方式組織了該項目的采購。
不久后,審計部門啟動了對這家單位采購工作的審計程序,查出了這起不合法的采購。
“雖然采購開始之前,我們就給局領導提出來,這次采購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不合法,但審計結果出來后,局領導還是把‘過’記在了我們頭上。”該局采購處負責人百口莫辯。
領導視察非法定緊急情況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情形只有三種:一是只能從惟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是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顯然,上述采購項目絕對不符合上述法律第一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那么,這種情況能不能視為第二種情形中“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呢?
有法律專家指出,《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為這一事件定性提供一些借鑒。
《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不適用本法。雖然《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指的是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情形,但是其中關于“緊急”含義的解釋卻有一定借鑒意義。
與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相比,領導突然要到某個單位視察工作是一個很小的偶然因素,顯然它并不能夠成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中的“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而且從常理而言,也沒有必要非得換一個大顯示屏來介紹工作。
依法操作須廣泛宣傳有關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據(jù)了解,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審計部門都已開始切實履行其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審計監(jiān)督職能,并且取得了良好成效,對規(guī)范采購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購的各方當事人也越來越看重審計報告的評價結果。
業(yè)界專家提醒,無論級別多高的領導都不應成為隨意采購、違法操作的理由。否則,負責采購的有關部門面對審計部門的審計就會異常被動。同時,為避免領導和其他部門同事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采購要求,采購單位負責采購的有關部門平時就應想方設法向他們宣講、宣傳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使違法違規(guī)的需求消彌在萌芽中。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