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未必都低于成本
http://www.zhuyuchen.cn/index.php
發(fā)布日期:2011年10月08日
案例回放
近日,某供應商對參與的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該市血站(區(qū)域)業(yè)務軟件管理系統(tǒng)項目提出質疑。質疑的問題包括采購中心對中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評定有偏向性、中標供應商的技術方案整體框架不符合招標要求、中標供應商隱瞞中間件費用報價、中標供應商存在嚴重低于成本價競爭的情況、中標供應商不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集成資質等。
該中心對質疑作出答復,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中心的大部分答復表示滿意,惟獨對“中標供應商存在嚴重低于成本價競爭的情況”答復不滿。于是質疑供應商向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出投訴,要求判定本次招標廢標。
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對投訴供應商提供的投訴相關資料進行了認真審閱,依法調取、審閱了有關文件,聽取了投訴供應商及被投訴供應商的陳述和申辯,并就投訴涉及的事項向有關當事人調查取證,組織專家進行咨詢。最后,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處理:采購人在開展招標活動前進行了市場調查,招標文件設定最低報價限額為40萬元,中標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40.8萬元,高于最低報價限額,為有效報價;根據招標文件“投標報價要求”,中標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明了自主設計開發(fā)的系統(tǒng)軟件各項具體的費用構成,監(jiān)管部門經調查沒有發(fā)現嚴重低于成本價競爭的依據,另外經向投訴供應商依法調查詢問,其結論均為投訴供應商自行分析、判斷的,沒有提供其他的直接信息來源或證據。
根據以上事實,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認為,該項目采購活動程序合法,維持原評審結果,駁回投訴供應商提出的將本次招標作為廢標處理的要求。
專家點評
上述案例提出了一個應為政府采購相關部門深思的問題:評審過程中應如何警惕超低報價?
《政府采購法》第一條明確指出我國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宗旨,即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等。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實現較低的采購價格和確保政府采購市場公平競爭是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目的。為此,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也制定了“最低評標價法”等方法以追求質優(yōu)價低。
在政府采購飽受“價高”困擾的同時,在招標的具體實踐中,另一種現象也不容忽視。部分不法供應商為了謀求中標,以低于成本價的報價投標甚至是“零報價”。對此,評標委員會該如何應對?
政府采購業(yè)內權威專家表示,一旦供應商的報價過低就會出現“低于成本價嫌疑”,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建議評標委員會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對話”,要求其用書面的形式進行低價說明。如果供應商沒有合理的理由,評標委員會不應接受此說明,同時為確保采購效果,應將該投標文件判定為無效投標;如果供應商能夠提出合理理由并說明情況,評標委員會應接受低價說明并予以妥善保存。這樣,一旦出現“低于成本價報價”的爭議,評標委員會也能提供此書面證據,為監(jiān)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提供重要信息。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tǒng)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三、統(tǒng)一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評審方法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近日,某供應商對參與的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該市血站(區(qū)域)業(yè)務軟件管理系統(tǒng)項目提出質疑。質疑的問題包括采購中心對中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評定有偏向性、中標供應商的技術方案整體框架不符合招標要求、中標供應商隱瞞中間件費用報價、中標供應商存在嚴重低于成本價競爭的情況、中標供應商不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集成資質等。
該中心對質疑作出答復,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中心的大部分答復表示滿意,惟獨對“中標供應商存在嚴重低于成本價競爭的情況”答復不滿。于是質疑供應商向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出投訴,要求判定本次招標廢標。
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對投訴供應商提供的投訴相關資料進行了認真審閱,依法調取、審閱了有關文件,聽取了投訴供應商及被投訴供應商的陳述和申辯,并就投訴涉及的事項向有關當事人調查取證,組織專家進行咨詢。最后,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處理:采購人在開展招標活動前進行了市場調查,招標文件設定最低報價限額為40萬元,中標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40.8萬元,高于最低報價限額,為有效報價;根據招標文件“投標報價要求”,中標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明了自主設計開發(fā)的系統(tǒng)軟件各項具體的費用構成,監(jiān)管部門經調查沒有發(fā)現嚴重低于成本價競爭的依據,另外經向投訴供應商依法調查詢問,其結論均為投訴供應商自行分析、判斷的,沒有提供其他的直接信息來源或證據。
根據以上事實,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認為,該項目采購活動程序合法,維持原評審結果,駁回投訴供應商提出的將本次招標作為廢標處理的要求。
專家點評
上述案例提出了一個應為政府采購相關部門深思的問題:評審過程中應如何警惕超低報價?
《政府采購法》第一條明確指出我國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宗旨,即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等。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實現較低的采購價格和確保政府采購市場公平競爭是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目的。為此,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也制定了“最低評標價法”等方法以追求質優(yōu)價低。
在政府采購飽受“價高”困擾的同時,在招標的具體實踐中,另一種現象也不容忽視。部分不法供應商為了謀求中標,以低于成本價的報價投標甚至是“零報價”。對此,評標委員會該如何應對?
政府采購業(yè)內權威專家表示,一旦供應商的報價過低就會出現“低于成本價嫌疑”,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建議評標委員會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對話”,要求其用書面的形式進行低價說明。如果供應商沒有合理的理由,評標委員會不應接受此說明,同時為確保采購效果,應將該投標文件判定為無效投標;如果供應商能夠提出合理理由并說明情況,評標委員會應接受低價說明并予以妥善保存。這樣,一旦出現“低于成本價報價”的爭議,評標委員會也能提供此書面證據,為監(jiān)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提供重要信息。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tǒng)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三、統(tǒng)一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評審方法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