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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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9月14日
招投標采購中,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該歸誰?業(yè)界爭論不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各執(zhí)一詞,互道其理。
一般來說,根據有關“協(xié)議”沒收投標保證金并沒有什么爭議,可值得一談的是,這沒收的投標保證金究竟應當“歸”誰。在實際工作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就各執(zhí)一詞,甚至于有時還產生一些矛盾和糾紛。在此,筆者略談一下自己的觀點,以期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觀點碰撞
第一種觀點:歸采購人 采購人認為,采購代理機構的招標采購業(yè)務是接受他們的委托才得以開展和實施的,投標人的違約行為并不對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的權益構成任何影響,相反,有時會對采購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性的侵害。如,投標人串標、高價圍標,或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而讓第二中標人以高價中標等舞弊行為,都給采購人的利益構成了侵害。因此,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歸采購人所有,也是減輕或補償采購人潛在損失的一種重要途徑。
第二種觀點:歸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在他們代理招標采購業(yè)務過程中,招標文件是以他們?yōu)橹黧w對外發(fā)布的,投標人對招標公告做出的響應和承諾也都是面向他們的,而不是相應的采購人;同時,采購人在向代理機構委托了有關業(yè)務后,就不應再介入具體的采購活動了;再者,投標保證金事項的設置也只涉及到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采購人并不是其中的當事人,投標人未違約,招標代理機構就得如數、如期退還保證金,投標人違約,就依“約定”沒收其保證金歸自己所有,這是合法的。
第三種觀點:歸同級財政 政府采購資金都是財政性資金,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采購業(yè)務時,只要是依法代理采購的,無論其最終采購價的高低,其招標采購的最終結果都得由財政承擔,而采購人及招標采購的代理機構都不會“掏錢”。這樣,風險由財政承擔,那收益也應歸財政所有。因此,對因發(fā)生采購風險因素而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也應視同采購節(jié)約額一樣,由財政部門享受,而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則不能分享。
投標保證金的設立宗旨
認定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歸誰所有,首先必須要弄清楚投標保證金的設立宗旨。
投標保證金是防范投標人隨意放棄其中標資格的重要措施 公平、公開、公正的招標采購活動,就是要求所有的投標人都能相互平等地進行投標競價,對此,如果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沒有任何“約束”措施,那么,有些投標人就會肆意或惡意競價,而在“中標”后,一旦他們發(fā)現自己的報價太低時,就會隨意“放棄”其中標資格,這樣就會嚴重地影響和干擾招標采購工作秩序,因此,設立“投標保證金”是防范投標人惡意競標和隨意放棄中標資格的一種防御措施。
投標保證金是遏制投標人暗中作弊的重要舉措 在具體的投標過程中,有些投標人可能會向有關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等進行暗中行賄,或與其他投標人共同高價圍標,或想方設法排斥其他投標人,或以其他各種不正當手段侵害采購人的正當權益等等。對此,設立投標保證金也是從源頭上防范和遏制投標人發(fā)生這些行為的有效舉措。
投標保證金是維持正常投標秩序的調節(jié)器 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投標人所投標書后,在其開標及評標過程中,為了維持開標、評標現場的秩序,避免少數投標人的干擾,可以使用“保證金”來控制少數投標人的“情緒”或“過激”行為,凡做出過分或違規(guī)行為的,或嚴重干擾開標或評標現場秩序的投標人,可以沒收其保證金以示對其處罰,這樣就能促使投標人嚴格遵守招標采購活動的工作秩序。
筆者觀點
收歸采購代理機構 對投標人因暗中作弊或擾亂招標采購工作秩序而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凡沒有給采購人權益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沒收來的保證金就歸采購代理機構所有;對投標人擅自放棄中標資格而被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如果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重新招標的,那么,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也歸采購代理機構所有,以補償他們的“重復”勞動。
收歸采購人 對投標人擅自放棄其中標資格而被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如果采購代理機構認為可以讓第二中標人中標的,這時由于給采購人的采購價構成了實質性侵害,為此,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應歸采購人所有,以彌補其上升的采購成本。
收繳財政 投標人因各種違法亂紀行為而被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構檢查出來的,則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就應當收歸同級財政所有。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一般來說,根據有關“協(xié)議”沒收投標保證金并沒有什么爭議,可值得一談的是,這沒收的投標保證金究竟應當“歸”誰。在實際工作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就各執(zhí)一詞,甚至于有時還產生一些矛盾和糾紛。在此,筆者略談一下自己的觀點,以期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觀點碰撞
第一種觀點:歸采購人 采購人認為,采購代理機構的招標采購業(yè)務是接受他們的委托才得以開展和實施的,投標人的違約行為并不對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的權益構成任何影響,相反,有時會對采購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性的侵害。如,投標人串標、高價圍標,或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而讓第二中標人以高價中標等舞弊行為,都給采購人的利益構成了侵害。因此,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歸采購人所有,也是減輕或補償采購人潛在損失的一種重要途徑。
第二種觀點:歸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在他們代理招標采購業(yè)務過程中,招標文件是以他們?yōu)橹黧w對外發(fā)布的,投標人對招標公告做出的響應和承諾也都是面向他們的,而不是相應的采購人;同時,采購人在向代理機構委托了有關業(yè)務后,就不應再介入具體的采購活動了;再者,投標保證金事項的設置也只涉及到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采購人并不是其中的當事人,投標人未違約,招標代理機構就得如數、如期退還保證金,投標人違約,就依“約定”沒收其保證金歸自己所有,這是合法的。
第三種觀點:歸同級財政 政府采購資金都是財政性資金,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采購業(yè)務時,只要是依法代理采購的,無論其最終采購價的高低,其招標采購的最終結果都得由財政承擔,而采購人及招標采購的代理機構都不會“掏錢”。這樣,風險由財政承擔,那收益也應歸財政所有。因此,對因發(fā)生采購風險因素而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也應視同采購節(jié)約額一樣,由財政部門享受,而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則不能分享。
投標保證金的設立宗旨
認定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歸誰所有,首先必須要弄清楚投標保證金的設立宗旨。
投標保證金是防范投標人隨意放棄其中標資格的重要措施 公平、公開、公正的招標采購活動,就是要求所有的投標人都能相互平等地進行投標競價,對此,如果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沒有任何“約束”措施,那么,有些投標人就會肆意或惡意競價,而在“中標”后,一旦他們發(fā)現自己的報價太低時,就會隨意“放棄”其中標資格,這樣就會嚴重地影響和干擾招標采購工作秩序,因此,設立“投標保證金”是防范投標人惡意競標和隨意放棄中標資格的一種防御措施。
投標保證金是遏制投標人暗中作弊的重要舉措 在具體的投標過程中,有些投標人可能會向有關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等進行暗中行賄,或與其他投標人共同高價圍標,或想方設法排斥其他投標人,或以其他各種不正當手段侵害采購人的正當權益等等。對此,設立投標保證金也是從源頭上防范和遏制投標人發(fā)生這些行為的有效舉措。
投標保證金是維持正常投標秩序的調節(jié)器 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投標人所投標書后,在其開標及評標過程中,為了維持開標、評標現場的秩序,避免少數投標人的干擾,可以使用“保證金”來控制少數投標人的“情緒”或“過激”行為,凡做出過分或違規(guī)行為的,或嚴重干擾開標或評標現場秩序的投標人,可以沒收其保證金以示對其處罰,這樣就能促使投標人嚴格遵守招標采購活動的工作秩序。
筆者觀點
收歸采購代理機構 對投標人因暗中作弊或擾亂招標采購工作秩序而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凡沒有給采購人權益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沒收來的保證金就歸采購代理機構所有;對投標人擅自放棄中標資格而被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如果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重新招標的,那么,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也歸采購代理機構所有,以補償他們的“重復”勞動。
收歸采購人 對投標人擅自放棄其中標資格而被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如果采購代理機構認為可以讓第二中標人中標的,這時由于給采購人的采購價構成了實質性侵害,為此,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應歸采購人所有,以彌補其上升的采購成本。
收繳財政 投標人因各種違法亂紀行為而被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構檢查出來的,則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就應當收歸同級財政所有。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