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有三大優(yōu)勢:競爭性強、主動性好、績效性明顯,但實際操作中仍需細化
《政府采購法》明確了六種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為其中的一種?!墩少彿ā穼Ω偁幮哉勁胁少彽氖褂米隽私缍?,各部門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由于競爭性談判采購規(guī)范、靈活,各地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使用較多,但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探討。
一問:信息公告幾天為宜
筆者注意到,《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并沒有直接明確或者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公告是否需要公布,因此各地在具體操作的時候做法不一。就目前的情況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采購人根據(jù)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批復的競爭性談判方式,與采購代理機構簽定委托代理協(xié)議。采購代理機構與采購人共同制作談判文件(如有必要,談判文件可征得專家論證的意見),經采購人確認談判文件后,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布,公示期限由采購人掌握,一般均為三天以上。
另一種情況為,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界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采取邀約邀請的方式,對符合采購需求的供應商直接發(fā)出書面邀約邀請,在約定的時間進行競爭性談判。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方法,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于項目的操作應慎之又慎,認真研究法律,不可因一時之利違反法律法規(guī)。
二問:評審標準如何界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程序,其中第五款明確了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原則,“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另外,《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統(tǒng)一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評審方法,“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以上文件均提到“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筆者的疑問是,如何界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條件?已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只給出了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則,并找不到具體評審方法,在具體實踐中,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多半會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成交供應商,如此操作難免會出現(xiàn)質疑投訴。
在政府采購實際操作過程中,供應商提供參加競爭的產品質量、性能、生產工藝、貨物來源、供貨時間都會存在差別,要將“不符合采購需求、采購質量和服務的產品”談判成“符合采購需求、采購質量和服務的產品”是難以操作的,畢竟每家供應商的產品有區(qū)別,產品特性可能已經確定,通過談判并不能改變這些產品的性能。比如家具,雖然有時候供應商所使用的材料相同,規(guī)格尺寸相同,但每家供應商的工藝水平是不一樣的,工藝水平無法在談判文件中做詳細描述。既然無法比較,何來“質量和服務相等”?
筆者比較贊同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張承慧的觀點,“不同的產品之間,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如果將各種不同的產品轉化成‘質量和服務相等’,永遠繞不開一個客觀事實,即當部分高檔次產品的質量和服務與低檔次產品視為相等時,報價永遠不可能比低檔的產品低”。目前,各地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競爭性談判采購采用打勾法、基準分法、排序法或產品規(guī)類法進行比較,雖然可能起到一定的效果,有利于限制采購人隨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目的,但這些做法都值得商斟,法律并沒有賦予這些評分方法權威性。為此,筆者呼吁國家相關部門,盡快頒布適合競爭性談判的法律細則。
三問:怎樣選擇供應商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向其提供談判文件”?!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評標期間,出現(xiàn)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但根據(jù)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基本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至少應有三家供應商參與談判,且均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對比后發(fā)現(xiàn),根據(jù)這兩個條款,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很難做出處理。筆者認為,目前部分地市允許的“競爭性談判有兩家供應商參與且形成競爭即可談判”的作法,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嫌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