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是一年一度的暑期,孩子們離開了學校,盡情的享受著暑期生活,而學校的后勤人員卻開始忙碌起來。
為了進一步提高學校的硬件設施,為新學年做好充分的準備,不少學?!按笈d土木”,修建校舍、改建體育館,也有不少學校開始擴大圖書的儲備量,添置教學設施。這些工作的開展都離不開政府采購,按照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qū)的規(guī)定,不管是房屋修繕,還是圖書、教學設備的購置,都需要走政府采購程序,因此,近來關于各個學校發(fā)布的招標公告頻頻出現(xiàn)在各地的政府采購網(wǎng)上。
但是,有一學校卻因為發(fā)布招標公告吃了官司。這家學校為了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準備采購一批健身器材,采用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為了保證健身器材的質量,一放假,該校后勤人員就立即開始對市場行情進行調查,該學校發(fā)布招標公告時已經(jīng)7月中旬,為了保證在9月1日之前健身器材都能正常使用,該校發(fā)布公告的時間只有10天,隨后經(jīng)過評標確定了中標供應商。合同還未簽訂,官司就來了,有一家供應商投訴,采購人發(fā)布招標公告時間太短,沒有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要求重新組織招標。
面對這樣的結果,該校后勤人員一肚子委屈,“我們也是為了孩子,為了滿足正常的教學需求”。如果按照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通常需要一個半月左右的時間,然后供應商送貨,安裝、調試,“黃花菜早就涼了。”
然而這能夠成為壓縮公告發(fā)布時間的理由嗎?筆者認為不能。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到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這是法律的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得違反,否則將按違規(guī)處理。
如果采購人需求緊急,可以向財政部門申請其他采購方式,比如競爭性談判。但有些觀點認為,此做法將成為采購人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導火索”。
那好,對于可以預見的時間緊迫,為什么不提前下手準備呢?只要從事政府采購的人員都知道,公開招標時間較長,那就應該為其留下充足的空間。
以上述案例為例,對于下學年的教學設施改造計劃應該盡早出臺,資金盡早落實,采購計劃提早申報,市場考察提前開展,比如在6月初,六月中旬發(fā)布招標公告,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開展采購,最晚8月上旬也可以結束采購,一個月的送貨安裝時間也較為充足,如此安排一樣可以滿足新學期的教學需求。
如果因為時間緊而壓縮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時間,一旦招致投訴,采購人還要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采購的時間就不僅僅是1個半月,甚至可能兩個月、三個月,如此一來,“黃花菜不是更涼了嗎”?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