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guī)定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違法嗎?
答:不違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這意味著,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狀況自主決定招標代理費用的收取方式,可以向采購人收取,也可以向中標人收取。
實踐中,由于采購人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在支付方面需要走相關程序、接受審計等,為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多數采購代理機構選擇向中標人收取代理費用。
處理投訴產生的鑒定費用,財政部門可以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嗎?
答:一、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二、財政部門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供應商先行墊付。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后,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供應商先行墊付。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后,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采購人對中標結果不滿意,能否通過實地考察改變采購結果?
答:不能。政府采購結果是通過法定采購程序、法定采購方式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要采購到令自己滿意的產品和服務,應該在采購需求、采購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購結果出來后為中標(成交)供應商設置簽訂合同的障礙。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