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受某市中學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就該校體育館幕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項目預算為180萬元,10家供應商參與了報名。
2015年7月31日,項目如期開標,經(jīng)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后,評標委員會評定A單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8月3日,中標結果正式公示,公示期為8月3日至8月5日。8月4日,吳某以個人名義向采購人提出第一中標候選人建造師有在手工程項目的書面異議,對于異議,采購人沒有受理。8月5日,吳某向財政部門遞交書面材料提起投訴,這一投訴也沒有被受理。
8月7日,吳某帶著第二中標候選人B單位的工作人員王某一起向采購人提交了書面異議材料,王某為B單位在職員工,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但這一異議以已過了公示期為由被拒絕受理。當天,吳某及B單位再次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依然沒有被受理。
分析■
由于本項目屬于工程類項目,在處理本案時,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選擇引起了關注。眾所周知,對于投訴主體及異議、質(zhì)疑和投訴的時間節(jié)點,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存在細微差異。在處理案件時,相關部門一旦法律條文適用錯誤,以至于作出了錯誤的處理決定,將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本項目是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進行招標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為市財政局,但該項目屬于建設工程項目,筆者認為從法律體系的適用角度講,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理由是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闭少彿▽嵤l例第七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p>
本案中,吳某歷經(jīng)了兩次異議和兩次投訴,全部被拒絕受理。其中,第一次未被受理的原因是,吳某既非投標單位法人,又無投標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因此,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投標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投訴不予受理”的規(guī)定,采購人及市財政局拒絕了吳某第一次提起的異議和投訴。
而吳某及項目第二中標候選人B單位的工作人員王某提起的第二次異議及投訴未被受理的原因則是,異議人未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B單位提起異議的時間為8月7日,而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8月3日至5日,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8月7日明顯已過異議時效。
此外,本案還有個小細節(jié),第二次B單位的異議是和吳某一起提起的,在異議材料遞交現(xiàn)場,吳某表示,第二次異議是提供第一次異議的補充材料,在公示期內(nèi)他已經(jīng)提出過異議。事實上,就投訴主體而言,吳某和B單位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吳某第一次遞交的異議及投訴材料與B單位無關,因此,即使此前吳某遞交過異議材料,也無法改變B單位提起異議時,異議時效已過的現(xiàn)實。(作者:朱洪 高樹一,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