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改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起草的《關于整合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已完成征求意見程序,正式的整合方案不久就會出臺。
筆者反復學習征求意見稿,提出五點不成熟的想法,以供參考。
平臺定位為綜合服務系統(tǒng)
征求意見稿只談到平臺的性質功能,沒有涉及機構設置、職能定位、經費形式等關鍵性事宜,避開了整合實踐中至關重要的基礎性問題,指導性和操作性可能會打折扣。
既然是整合,原有的各基礎要素必須充分考慮。平臺是事業(yè)屬性,還是市場屬性?機構設置不明確可能會導致混亂。
由于地域、具體情況不盡相同,全國各地已整合形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組織架構多樣。結合河南省洛陽市的實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該定位為一個純市場性質的綜合交易平臺,即具備電子化交易、信息集中共享、行政監(jiān)督支撐、專家資源、場所設施5大服務功能的綜合服務系統(tǒng)。
縣級應視情況是否建平臺
實際工作中,市縣兩級平臺是交易項目的承擔主體。征求意見稿提出,縣級原則上不再整合交易平臺。這意味著縣級平臺將被撤銷或解散,遇有交易項目,要到縣外平臺交易。
我國地市、區(qū)縣行政管轄面積差別很大,在路途遠近、時限要求和承載量上,單純靠市級平臺可能無法滿足需要。筆者建議對縣級平臺設置不進行限制,放權給?。▍^(qū)、市)視情況而定,鼓勵整合建立跨縣的區(qū)域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交易活動收費標準要明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立足于提供公共服務,但應該會有非公項目進場交易。平臺發(fā)展的方向是向所有主體開放,因此市場化的運行范疇應該加以考慮。政府搭建的平臺不收費不能一概而論,涉及公益項目的,由財政承擔;為非公主體提供服務的,有必要收取一定的費用,財政不應大包大攬。
筆者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收費管理可采取收支兩條線形式。從服務收費管理角度看,應明確全國統(tǒng)一的收費辦法及標準,不然費用種類、標準、承擔方各地不一致,不僅收費規(guī)則不統(tǒng)一,交易價格及結果也無統(tǒng)一可比的價格基礎。
同時,既要統(tǒng)一收費標準,又要明確由委托方支付中介代理費和場地費,不得轉嫁給中標方。
代理服務不可一刀切
從實際情況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土地交易機構多半是官辦代理機構,其存在于法有據。此類機構應該獨立存在,不可整建制并入交易平臺,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物理整合"的思路,只要實現業(yè)務運行和部門監(jiān)管相互分離、促進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就好。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這些機構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這也許會導致再次拆分或另起爐灶的局面,勢必造成更大的浪費和不穩(wěn)定。
當然,平臺自行提供以建設工程招投標為主的中介代理服務則應該明文禁止,防止壟斷市場、同體監(jiān)督和滋生腐敗。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王學國 黨航行